七旬教授掏600萬借兒孫名字買別墅,如今房子要不回來,兒子兒媳鬧離婚,還有更心寒的

自付600多萬借兒孫的名字買房

事後卻要不回來了!

近日,上海七旬王教授的一樁“借名買房” 糾紛,不僅讓原本就暗藏矛盾的家庭徹底陷入困境,更引發了“老年人財產權益保護”的熱議。

退休教授的養老規劃:

借名買房埋下隱患

今年70歲的王教授,退休前是某三甲醫院護理部主任,有着清晰的人生規劃和嚴謹的處事風格。多年來,王教授夫婦一直和兒子兒媳住在同小區。然而,兒子與兒媳頻繁的爭吵讓老兩口不堪其擾。2023年,王教授決定去郊區買套房子,安心養老。

然而,當時老兩口名下共三套住房,不具備再買房的資格。 情急之下,王教授想到向兒子求助,希望以他的名義購買奉賢的房產。兒子提出希望能加上小孫女的名字,這樣老婆看着開心,於是王教授同意了。

此後,從選房、簽約、付款,到收房、裝修、購置傢俱廚衛用品,全程均由王教授與老伴二人操辦落實,兒子與兒媳從未過問。2025年1月,老兩口順利喬遷新家,本以爲就此開啓安穩的養老生活,卻未料一場更大的風波正在醞釀。

產權變更起爭端:

家庭矛盾全面爆發

在買下期房別墅後,王教授與老伴陸續賣掉了自己名下的兩套住房,二人也重新具備了購房資格,此時奉賢的房屋也可以辦產證了。王教授隨即向兒子提出,按照當初的約定,將奉賢房屋的產權變更登記至自己名下。

這時經過協商,兒子與王教授一同前往公證處簽署了《借名買房協議》。然而,當他們辦理房屋過戶的時候,房產交易中心要求小孫女(未成年)的監護人代她簽字的時候,兒媳婦不同意了。

一審判決認定 贈與

“微信聊天” 成爲關鍵證據

說好的借名買房,結果卻不還給自己了。2025年4月,王教授無奈向奉賢區法院提起訴訟,將兒子、小孫女、兒媳一併告上法庭,要求將房屋產權變更至自己名下。

奉賢區法院審理後認爲,王教授與大孫女的微信聊天記錄中曾提到“奉賢房屋我們住15年或20年以後再留給你爸與你妹”,據此認定王教授已將該房屋贈與兒孫。

這一判決讓王教授與老伴難以接受,更讓他們無法理解的是,涉案房屋明明是二人的夫妻共同財產,一審法院卻將其認定爲王教授的個人財產,且未追加老伴參與訴訟。

老伴因此事與王教授爆發激烈爭吵,甚至提出要離婚;而兒媳與兒子的離婚訴訟也在同步進行;更讓王教授心寒的是,大孫女在法庭上直接指證奶奶“索要房產”。原本還算和睦的家庭,如今因一套房子陷入多方訴訟,親情徹底破裂。

二審調解陷僵局:

老人願讓渡5%份額,兒媳拒絕

王教授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法院受理後,主審法官爲化解矛盾,多次組織雙方進行調解,並提出了一個折中方案:將涉案房屋50%的份額變更至王教授名下,另外50%登記在小孫女名下。

對於這個方案,王教授與老伴明確表示不同意。他們認爲,即便法院堅持認定“贈與”,也沒有任何證據證明二人曾同意贈與小孫女50%的份額,不能強制要求老人將房產大額份額贈與兒孫,更何況所謂的“贈與”根本沒有確實充分的證據支撐。

爲了息事寧人,也出於對晚輩的疼愛,王教授與老伴最終做出讓步,同意贈與小孫女5%的房產份額,還承諾待小孫女成年後,若能知書達理、孝敬長輩,未來會留下可繼承的財產。

然而,這一讓步方案仍未獲得兒媳的同意,二審調解陷入僵局。

新聞鏈接

贈與的房產已過戶

還能撤銷嗎?

在上述案件裏,一審法院認定爲“贈與”關係,那麼贈與子女的房屋已過戶還能撤銷嗎?記者分享一個北京市海淀區法院判決的案例。

王阿婆在北京市海淀區原有一套房產,登記在她名下。爲了外孫劉洋的孩子上學方便,雙方協商將這套房屋過戶至劉洋名下。

2018年9月,房屋辦理了變更過戶手續。2020年5月,劉洋對這套房屋進行裝修,並於2021年2月入住。自劉洋裝修後,王阿婆就去住在女兒家。

後來,王阿婆覺得外孫劉洋不孝順,不讓她住原來的房子,所以訴至法院,要求撤銷贈與,將房屋重新過戶至自己名下。

外孫劉洋卻表示,房屋是外婆贈與他的,並且已辦理過戶,贈與已實際完成,他裝修後也已實際居住。而且,他從沒有說過不讓外婆居住,是外婆非要把房產證名字改回去。

在北京市海淀區法院看來,王阿婆自願將其所有的房屋變更過戶至外孫名下,雙方已形成了贈與合同關係。

根據《民法典》第658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也就是說,在這套房子變更過戶前,王阿婆享有任意撤銷權。但這套房子實際上已於2018年9月過戶至外孫名下,因此王阿婆無權行使任意撤銷權。

同時,《民法典》第663條還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也就是說,在這套房子變更過戶後,只有外孫出現以上事由,外婆纔可以撤銷贈與。

在本案中,王阿婆雖然主張外孫對其不贍養、不孝順,但未提交證據予以證明,外孫也表示願意將外婆接到該房屋一同居住,綜合全案事實及證據,不能證明存在以上法定撤銷的事由,因此王阿婆堅持要把房屋再過戶至自己名下,法院未予支持。

來源:案件聚焦、新聞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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