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贈與子女房產不可隨意撤銷

離婚時白紙黑字將回遷房份額分配給子女,誰料房子到手後,父親卻以孩子未成年爲由拒絕履行,離婚協議是否仍具約束力?近日,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離婚財產糾紛案件,判決確認離婚協議中關於房產贈與子女的約定有效,父親李某需按協議將回遷房分別過戶至3名子女名下。

2018年,李某名下位於深圳市羅湖區的一處自建房被納入城市更新範圍。2020年11月,李某與妻子付某協議離婚,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中明確約定:待回遷房分配時,長女風風(化名)、次女花花(化名)各分得100平方米房屋,其餘回遷房及商鋪歸兒子聰聰(化名)所有,在聰聰22週歲前,相關收益由李某代管。

2024年8月,回遷房建成交付後,李某卻以“子女未成年需特殊保護”“無對應戶型”等理由拒絕將房產登記至子女名下。付某作爲法定代理人,將李某訴至法院,要求其履行協議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爲,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就解除婚姻關係、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事宜達成的一攬子解決方案,具有整體性和關聯性。該協議中關於房產贈與子女的約定,與解除婚姻關係等其他條款互爲條件,構成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在雙方婚姻關係已通過協議解除的情況下,任何一方不得單獨撤銷財產分割條款。

針對李某提出的“未成年子女利益保護”抗辯,法院指出,法律對未成年人財產權的保護體現在確保其財產份額不受侵害,而非允許監護人以“保護”之名行剝奪之實。本案中,李某拒絕履行過戶義務的行爲恰恰損害了子女的合法權益。

對於風風已成年卻因“無對應戶型”被拒絕過戶的問題,法院強調,協議約定的核心是明確子女應享有的財產份額,而非特定戶型。李某作爲回遷權益人,負有通過合理分割、折價補償等方式實現協議約定的積極義務。

最終,法院判決李某按協議將兩套房產過戶至風風名下,一套過戶至花花名下,剩餘房產及商鋪過戶至聰聰名下,並協助辦理相關登記手續。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本案承辦法官表示,離婚協議約定將房產給予子女,本質是父母以財產給予方式延續撫養責任,爲子女提供物質保障,依法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法律強調離婚協議中關於向未成年子女分配財產的約定的效力,有利於保障未成年子女權益。司法實踐中,涉及未成年子女財產處分時,要特別審查監護人處分行爲的正當性,不得以“保護”之名損害子女合法財產權利。

夫妻雙方離婚時約定將相關財產分配給子女,性質上是對子女的贈與,但此種情況下的贈與是在夫妻雙方解除婚姻關係的前提下對雙方名下財產的處分進行約定,相關贈與約定與離婚緊密相關,其與一般的贈與並不相同,作爲贈與人的父親或者母親一方,在贈與財產權利轉移之前,不得單方要求撤銷贈與,除非雙方達成撤銷贈與的一致意思表示。此外,如果夫妻雙方或者一方在離婚時對外負有債務,雙方離婚時約定將相關財產贈與子女並導致相關債務無法獲得清償的,則債權人可以行使撤銷權,在債權範圍內要求撤銷相關贈與行爲。

法官提醒,離婚糾紛中,父母能否信守承諾直接影響子女對“承諾”“責任”的認知,親情不能成爲背約的藉口,真正的“保護”應尊重契約、以身作則。離婚協議內容存在爭議時,應按最接近協議目的的方式履行,不得隨意違背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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