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極端天氣,財物受損,這是北京周女士遇到的糟心事。她的車原本好端端地停在小區外面的停車位上,沒想到的是,一場風雨過後,自己的車受損嚴重。這損失該由誰來賠呢?
在周女士拍攝的視頻中,她的黑色轎車停放在室外的一個停車位上。車頂上壓着一塊藍色的施工圍擋板,圍擋上的金屬支架也搭在車身上。

原來,2024年6月29日晚上6時多,受雷雨雲團影響,北京市房山區出現了7、8級短時大風和降雨。一個多小時後,周女士來到停車位發現,她的車輛頂部、後視鏡、車窗和行李蓋等部位都存在損毀的情況。除了自己的車,停車場內還有其他車輛受損。

周女士介紹,這個停車場就在她居住的小區樓下,小區居民的車大多都停在這裏。而事發的施工圍擋則設置在相鄰樓棟底商的位置,與自己停車的區域相隔一段距離。沒想到的是,圍擋竟被整個掀翻卷起,其中最大的一塊直接砸落在她的車上。
事發後,周女士第一時間報了警。
當事人 周女士:我停在了最靠邊的位置,因爲我們是一號樓,開發商在二號樓設置了一個圍擋,車距離那個是最近的。有下雨,也有颳大風,然後就把那個圍擋連帶金屬支架一起,就吹到了我們家車上了,交警也作出了認定書,說我們沒有責任。

民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顯示,周女士在此次事故中無過錯,依法認定爲無責任。那麼,誰該爲她的損失負責呢?周女士認爲,由於圍擋搭建不牢固,被風颳到自己的車上,造成了車輛多處損壞,賠償責任應由圍擋的設置和管理單位承擔。
經過詢問周女士得知,這些圍擋是附近一家開發商爲施工需要而設立的。

當事人 周女士:開發商不給解決方案,我們也只好在第三天自己把車送到4s店去修理了,維修費大概一共花了15700,但是開發商拒絕賠償。
於是,周女士將搭建圍擋的開發商告上了法庭。

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王輝:7級大風把這個圍擋捲起來了,圍擋四分五裂,一部分就砸到了本案周女士的自家車輛上,還有一部分圍擋砸到了停車場的其他車輛上。原告的訴求主要是兩點,一個就是要求開發商賠償車輛的維修費用,第二個因爲車輛無法正常使用,在這期間產生了一定的交通費,要求開發商一併賠付。

對於周女士的訴求,被告開發商辯稱,圍擋是被大風颳到周女士車上的,事發當天大風和暴雨的天氣情況屬於不可抗力,而根據民法典關於不可抗力的相關規定,因不可抗力產生的損失應由原告自行承擔。
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王輝:被告認爲這是一個不可抗力,這個事故其實屬於天災,他們是不應該承擔任何責任的。

此外,被告開發商還提出,原告周女士的車停放在停車場劃定的車位內,該停車場也有相應的管理職責,對於原告遭受的損失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王輝:被告認爲車主把車停在免費停車場,停車場管理方是要承擔責任的。
開發商辯稱大風屬不可抗力 認爲應該免責
被告開發商辯稱,事發當天的大風屬於不可抗力,因此自己不應爲原告周女士的損失承擔責任。

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條規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法院審理認爲,氣象部門已於事發當日發佈大風藍色預警,明確提示北京市房山區將出現7、8級短時大風,並建議相關單位加固圍擋、棚架、廣告牌等易被風吹動的搭建物,做好防範措施。 因此,法院認定該天氣情形不構成法律意義上的“不可抗力”,開發商不能以此作爲免責理由。

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長陽人民法庭庭長 方會兵:7級大風作爲一個極端天氣,天氣預報是提前可以預報的,在這種情況下,作爲設置圍擋的責任方,開發商應當及時做好風險防範,就是必須得檢查,對設置的圍擋的牢固性、安全性都要進行提前檢查,這樣就可以避免一定的事故發生。

另外,法院審理認爲,雖然原告周女士的車輛停放在停車場內,但停車場管理方對圍擋的設置與維護並沒有管理職責,且在事發過程中不存在過錯,因此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王輝:就本案來說,周女士的車輛被損毀,是因爲鐵皮圍擋被大風捲起來砸壞的,這個車輛的停車場管理方是沒有任何責任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審理認爲,被告開發商作爲案涉圍擋的設置方,未將該圍擋充分固定,導致圍擋及與圍擋連接在一起的金屬管支架被風吹到案涉車輛上,造成案涉車輛損毀存在過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被告開發商賠償原告周女士全部修車費及部分交通費,共計15850元。

法官提醒,當氣象部門發佈極端天氣預警後,相關單位特別是戶外設施的設置者和管理者,應當切實履行安全防範責任,同時,廣大車主也應提高風險意識,主動規避潛在風險。
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王輝:這些設置者或者說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在收到這種大風預警的情況下,可以通過採取一些臨時性的措施,比方說拆掉這些廣告牌,或者採取一些加固措施,是完完全全可以避免這些不必要的損害發生的。對車主而言,把自家車輛停在小區或者是一些周邊商場的地下車庫,其實也可以完全避免一些不必要的損失產生。
不可抗力還是管理失職 賠償責任如何界定
當我們遭遇到極端天氣時,該怎麼辦?損失發生時,又該由誰來擔責呢?根據不同的情況,責任劃分也大不相同。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主任 謝鴻飛:實際上就兩種情況,第一種就是氣象部門已經發布預警的情況,第二種就沒有發佈預警的情況。如果氣象部門已發佈了預警,各方都知道極端天氣要來了,各方就都應當盡到注意義務,怎麼來防免損害的發生。

法學專家認爲,依據民法典的過錯責任原則,如果相關責任方未採取合理防範手段,導致本可避免的損害發生或損失擴大,就視爲存在過錯,需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主任 謝鴻飛:比如說極端天氣來了,車停在地下室被淹了,這種情況下就看一點,物業能不能在洪水來的時候,及時通過疏導或者其他方式,儘量減輕或者防止損害發生,如果它能採取沒采取,把損失擴大了甚至是造成了損失,那確實要承擔責任。
法學專家提到,以暴雨導致地下車庫積水、車輛被淹爲例,判斷物業是否承擔責任,關鍵在於其是否盡到了應有的管理職責。比如:
是否提前發佈預警並通知車主?
是否及時啓動排水系統、堆放防汛沙袋?
防汛設施是否配備齊全且處於正常運行狀態?
如果物業已採取了合理、必要的防範措施,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那麼就不存在過錯,依法無需承擔賠償責任。反之,若存在疏於防範、應急處置不力等過失,則可能被認定存在過錯,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而如果極端天氣突發且無任何預警,屬於不可預見、不可避免的情形,法學專家認爲,多數情況下由此造成的損害將被認定爲法律上的“不可抗力”,相關責任方若已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則可依法免除民事賠償責任。此時,損失往往需由財產所有人自行承擔。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主任 謝鴻飛:如果這個事情來得很突然,誰也採取不了措施,這個時候肯定就是由受害人自己消化這種損害。

因此,法學專家認爲,面對難以完全避免的自然災害,公衆可以善用保險機制來轉移和分擔風險,能夠在遭遇突發極端天氣造成損失時,有效減輕經濟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