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開門”“好意搭載”發生事故,誰擔責、怎麼賠

原標題:最高法解讀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典型案例——

“乘客開門”“好意搭載”發生事故,誰擔責、怎麼賠(法治聚焦)

道路交通安全關係人民羣衆切身利益。日常生活中,車內人員貿然打開車門與他人發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俗稱“開門殺”。這類事故通常因疏忽導致,但往往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有些甚至引發人身傷亡等嚴重後果。

在“開門殺”等情形的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中,如何認定各方責任?如何引導交通參與人增強規則意識?如何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時充分救濟?最高人民法院近日發佈並解讀典型案例,明確裁判原則。

乘客“開門殺”致人損害,保險公司和侵權人應依法賠付

【案情】辛某駕駛機動車載客,未緊靠道路右側停車,乘客陳某開門時也未充分注意,與騎電動自行車的周某發生碰撞,造成周某受傷、車輛受損。

公安交管部門認定,辛某負事故主要責任,陳某負事故次要責任,周某無責任。辛某駕駛的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周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陳某、辛某、某保險公司賠償損失。然而,保險公司強調,這起事故是開車門的乘客造成的,保險公司保的是駕駛人,對乘客的行爲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後判決,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範圍內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賠償周某各項損失共計24萬多元;超出保險賠付範圍的部分,駕駛員辛某賠償4200元,開車門乘客陳某賠償周某1800元。

【說法】根據民法典,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交強險在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的,由侵權人賠償。

法院認爲,本案中,辛某未緊靠道路右側停車,陳某開車門未確保安全,造成周某受損,二人行爲共同造成了損害後果。對於受害人而言,機動車一方系一個整體,陳某與辛某同屬機動車一方,陳某的責任也屬於機動車一方責任,保險公司關於其對乘客責任部分不應承擔保險責任的抗辯不能成立,應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範圍內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就超出保險賠付範圍的部分,由駕駛人辛某承擔70%賠償責任,乘客陳某承擔30%賠償責任。

“既充分發揮保險保障作用,及時救濟受害人,又強化駕駛人、乘車人安全責任意識。”最高法民一庭負責人表示,“駕駛人、乘車人均應嚴格遵守交通規則,避免小疏忽引發大事故。”

公安交管部門認定全責後,“好意搭載”駕駛人也可視情減輕責任

【案情】錢某駕駛機動車搭載趙某回村途中,車輛撞到路中的障礙物,失控撞向路邊燈柱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趙某受傷。公安交管部門認定,錢某負事故全部責任。趙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錢某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誤工費等損失。

法院審理認爲,錢某無償搭載趙某,且其行爲不屬於有重大過失的情形,可以減輕錢某的賠償責任,判決錢某對趙某的損失承擔70%的賠償責任。

【說法】根據民法典規定,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那麼,公安交管部門認定錢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是否意味着駕駛人構成重大過失?實踐中,公安交管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對於全責、主責、次責等的認定,通常是結合事故各方的過錯比較作出。在“好意搭載”情形下,駕駛人是否構成重大過失,能否減輕責任,仍需綜合評判。

本案中,錢某具有駕駛案涉車輛的相應駕駛資格,亦不存在酒後駕駛等法律禁止駕駛的行爲。事故發生在凌晨,當時公路上有障礙物,燈光對於駕駛員判斷路面障礙物並及時避讓有一定影響。趙某在車輛後排乘坐但未系安全帶,對損失的擴大也有過錯。錢某無償搭載趙某屬於利他性的行爲,對其過失行爲不應過分苛責,錢某行爲不屬於有重大過失的情形,可以減輕賠償責任。

電動自行車逆行撞傷摩托車駕駛人,應予賠償

【案情】李某駕駛電動自行車逆向行駛,與賀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系機動車)發生碰撞,造成賀某受傷。公安交管部門認定,李某負事故全部責任,賀某無責任。賀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李某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等各項損失。

審理法院綜合考慮李某過錯程度、損害後果以及機動車、非機動車的危險程度、避險能力等因素,最終判決:李某賠償賀某各項損失共計1.9萬餘元。

【說法】根據民法典,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李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系非機動車。公安交管部門認定李某駕駛非機動車逆向行駛,負事故全部責任,賀某系無責方。李某因過錯侵害他人身體健康權益,應承擔賠償責任。

近年來,我國電動自行車保有量大幅增加,電動自行車因輕便、快捷、自由度高等優點成爲很多人的出行選擇。同時,電動自行車與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數量也有所增加。

“儘管機動車具有高速、高風險特性,其駕駛人負有更高注意義務,但電動自行車駕駛人作爲重要的交通參與人,亦應增強安全意識,遵守交通規則,共同維護道路交通秩序。”最高法民一庭負責人表示,本案判決判令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對機動車駕駛人的人身損害承擔賠償責任,依法保護受害人人身權益,有利於引導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強化規則意識與風險意識,對構建權責清晰、安全文明的道路交通治理格局具有參考意義。

網約車交通事故致乘客損害,平臺公司應擔責

【案情】某科技公司是某網約車平臺的經營者,唐某是網約車駕駛員,乘客陳某通過該網約車平臺預約下單乘坐唐某駕駛的網約車。駕駛過程中,因唐某操作不當,車輛撞向路邊護欄,造成陳某右手粉碎性骨折。公安交管部門認定,唐某在駕駛過程中操作不規範,負事故全部責任。陳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某科技公司賠償各項經濟損失共計26萬餘元。

結合誤工費等賠償項目的計算標準,審理法院判決:某科技公司賠償陳某各項損失共計23萬餘元。

【說法】近年來,隨着網約車行業的快速興起,網約車已成爲社會公衆日常出行的重要選擇。

根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應當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本案中,陳某通過某科技公司的網約車平臺發出出行信息,該平臺提示乘坐車牌號碼和聯繫電話接受要約,可以認定雙方之間形成了公路旅客運輸合同關係。根據民法典規定,某科技公司作爲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受傷承擔賠償責任,在沒有證據證明陳某的受傷是其自身健康原因或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情況下,陳某的損失應由某科技公司承擔。

“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不僅涉及車輛駕駛人、受害人,還可能涉及乘車人、保險公司、網約車平臺公司等多方主體,這對人民法院釐清各民事主體間的法律關係,準確劃分責任提出了更高要求。”最高法民一庭負責人表示,本案合理認定事故責任,妥善處理事故糾紛,也督促網約車平臺加強安全管理,提升服務質量,爲乘客提供更便捷、可靠的出行體驗,守護網約車安全運營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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