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孤寡老人去世欠貸66萬元”話題引發關注。
據報道,宣老先生生前向銀行抵押貸款66萬元,之後卻因急病去世導致債務逾期。
由於其沒有遺囑、沒有繼承人,銀行追債卻“找不到被告”。
法院經審理指定老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局爲遺產管理人,判決由民政局清償其所欠銀行貸款。
孤老去世債務未清,爲何要判民政局償還欠款?
沒有遺囑也沒有繼承人,遺產會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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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民法典相關規定,當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時,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本案中,宣老先生無遺囑、無繼承人,因此法院指定其生前住所地的民政局爲遺產管理人,該指定符合法律規定,確保債務清償有明確的責任主體,體現了法律對債權人合法權益的保護,避免“債權懸空”。
另外,民政局作爲遺產管理人,需先對宣老先生的遺產(如本案中的抵押房產)進行清理、盤點,再以遺產實際價值爲限,向銀行清償66萬元貸款。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民政局作爲遺產管理人的償還責任在“遺產範圍”內,職責是在遺產範圍內處理債務。也就是說,如果宣老抵押的房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的價款不足以清償債務,且沒有其他遺產,民政局不需要再償還剩餘債務。
除了銀行,普通人遇到類似問題,如借款人突然去世且無繼承人、無遺囑,債主可以根據借款有無明確的擔保或抵押物,通過合法程序處置抵押物或訴請遺產管理人在遺產範圍內清償債務等方式獲得還款。
現實中,面對死者沒有繼承人、沒有遺囑這種情況,根據我國民法典相關規定,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用於公益事業;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法律雖不能讓逝者復生,但能讓公平延續,遺產管理人制度就是爲了確保每一個公民的“身後事”都能有章可循,讓債權債務關係得到妥善處理。
文字:李一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