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歲女子訴25歲男友:姐弟戀一年多花費近50萬元,法院判了

36歲的女子王某,與25歲的酒吧歌手談戀愛後分手。在一年多的戀愛時間裏,王某在男友身上花費498,090元。分手後,她一氣之下將前男友告上法院,要求其全額返還。近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了二審判決。

王某(女,1989年生)與蘇某某(男,2000年生)於2023年3月經朋友介紹相識,很快確立戀愛關係。在戀愛期間,王某出手闊綽。王某爲蘇某某豪擲近50萬元,包括20萬元購車首付、車貸及多筆大額轉賬。

一年後兩人感情破裂,王某訴至法院要求蘇某某返還近50萬元,理由是:“這些錢是以結婚爲目的的贈與!”

王某主張:“我爲他買車、轉款,都是基於結婚爲前提的‘附條件贈與’。現在婚結不成了,錢就該還我!”

蘇某某辯稱:“這些都是戀愛中的自願贈與!而且她才認識我兩個月就轉20萬元買車,怎麼可能是爲了結婚?”她“自戀愛之初就明知我們雙方無結婚可能”。

一審法院認定:

戀愛期間大額財物贈與,應推定爲以結婚爲目的

車輛登記在蘇某某名下,302,400元購車款全額返還

71,788元大額轉賬應予返還

戀愛期間小額花費(2000元以下)及“520”等特殊金額視爲情感表達,不予返還

綜上蘇某某應當向王某返還的金額爲374,188元(302,400元+71,788元)。

二審終審:

蘇某某不服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則,僅扣除王某已取回的電腦款13,600元,最終判決蘇某某返還360,588元!

法官說法

戀愛、結婚本是最美好的事情,任何借戀愛關係索要財物的行爲法律均不予保護,也有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戀愛中更重要的是精神溝通、感情共鳴,金錢並不是衡量感情、維繫感情的唯一標準和方式。

戀愛關係雖不同於婚姻關係,但依然應當負有對待感情、對待對方的忠誠義務,更需要對自己的身心和將來負責,理智贈與財物。

來源 都市現場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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