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兒因病生活不能自理,夫妻倆要離婚,卻都不想承擔撫養責任。
據江西法院日前消息,原告鍾某與被告何某於2013年在民政局登記結婚,婚後育有女兒小鐘。不幸的是,小鐘在成長過程中被診斷爲多重一級殘疾,生活嚴重不能自理,需要特殊照料。
之後,夫妻雙方因生活、工作、子女治療撫養等問題產生矛盾。2023年,雙方曾協議離婚,未達成一致。2024年,鍾某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後撤回起訴。2025年,鍾某再次起訴何某要求離婚,何某表示同意。然而,對於婚生女小鐘的撫養問題,鍾某認爲應由何某直接撫養,何某則認爲應由鍾某直接撫養。
法院經審理認爲,處理婚姻家庭的基本原則之一是保護婦女、未成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未成年人的父母離婚時,不僅應綜合判斷父母之間感情是否破裂,還應當妥善處理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問題,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處理。本案中,婚生女小鐘未成年,患有殘疾等級爲一級的多重殘疾,生活嚴重不能自理,需要特殊照料。雖然原、被告雙方之間夫妻感情已經破裂均同意離婚,但雙方對婚生女小鐘的撫養問題未能妥善處理,相互推諉,且均明確拒絕直接撫養。此種行爲嚴重違背社會公德和公序良俗。爲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法院判決不准許原告鍾某與被告何某離婚。判決生效後,雙方均息訴服判。
據湖北日報、江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