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助駕駛≠自動駕駛!返程路上別陷入這些致命誤區

假期返程高峯來臨,高速公路車流量大,交警提示駕駛人,在駕車途中沒有保持安全車距、在變換車道過程中不注意避讓其他車輛,是導致剮蹭、追尾事故多發的主要原因。

近日,在濟廣高速江西石城段,溫某駕駛車輛,在車頭剛剛超過快車道的另一輛小車時,便忽然向左變道,快車道上的小車躲避不及與其發生碰撞,好在沒有造成人員傷亡。然而,溫某絲毫不覺得自己的變道行爲存在過錯。

交警對溫某隨意變道的違法行爲進行了嚴厲的批評,經認定,此次事故因溫某變更車道影響相關車輛的正常通行引發,由其負全部責任。

交警表示,變道超車應仔細觀察目標車道情況,切勿不打轉向燈或打轉向燈的同時打方向盤,不能在沒有安全距離的情況下“見縫插針”“有縫就鑽”。

前些天,在湖北黃梅一處高速路段,車輛行車記錄儀視頻顯示,這輛小車原本在最左側快速車道內行駛,在即將超越前方慢速車道內的一輛大貨車時,小車車頭突然向右側偏移,車輛在沒有任何制動措施的情況下,徑直撞上前方廂式貨車尾部,事故造成兩車受損,所幸車上人員都繫了安全帶,沒有受傷。

據瞭解,事發當天,小車駕駛人陳某開啓了輔助駕駛功能,在行駛過程中,輔助駕駛曾多次自動修正車道,陳某覺得很好用,所以只將雙手搭在方向盤上,認爲這樣就可以萬無一失。沒想到車子在超車時軌跡發生偏移,而陳某自信地認爲輔助駕駛功能會自動修正方向,並沒有主動介入修正方向和採取制動措施,導致了事故發生。交警認定,小車駕駛人陳某在駕車過程中未及時有效控制車輛方向,負事故全部責任。

錯誤使用“輔助駕駛”產生風險

有的駕駛人在開車途中打開車輛“輔助駕駛”,以爲這樣就可以解放雙手,實現“自動駕駛”,交警表示,“輔助駕駛”不等於“自動駕駛”,脫手脫眼不可行。

國慶假期期間,劉某在駕車過程中開啓了車輛智能駕駛功能,行駛至二廣高速湖南常德段時,前方有一輛貨車違法變道,劉某減速避讓不及,失控後分別撞上了中央護欄和大貨車,場面十分驚險!事故造成兩車不同程度受損,所幸小車上4名司乘人員都沒有受傷。

交警認定,貨車駕駛人杜某因變更車道時,影響其他正常行駛的機動車通行,負事故全部責任。在這起事故中,雖然小車駕駛人在開啓智能輔助駕駛過程中沒有違法行爲,但這起事故也提醒廣大車主,輔助駕駛不等於“自動駕駛”,在行車過程中,駕駛人需要保持高度的警惕,發現任何異常情況,應立即接管車輛。

前些天在濟廣高速金溪段,小車駕駛人鍾某開啓了車輛輔助駕駛功能後,誤以爲車子可以“自動駕駛”,便把操控權完全交給了車輛,結果車子撞上了路中央的臨時隔離設施。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公路交通秩序管理指導處 王澤旭:目前市場上銷售的汽車所搭載的輔助駕駛系統並不具備自動駕駛的功能,車輛最終還是需要人來操控。如果汽車駕駛人在車輛行駛過程中“脫手脫眼”,會有很大的概率發生交通事故,這是對自己和他人生命的不負責任。

提示:開啓輔助駕駛 不得“脫手脫眼”

根據《汽車駕駛自動化分級標準》,目前我國汽車智能駕駛共分爲六個級別:

L0爲應急輔助;

L1爲部分駕駛輔助;

L2爲組合駕駛輔助;

L3爲有條件自動駕駛;

L4爲高度自動駕駛;

L5纔是完全自動駕駛。

如今,消費者能夠購買到的車輛所配備的,均屬於L2級以下的輔助駕駛功能。也就是說,現在市場上銷售的汽車所搭載的“智能駕駛”功能,對駕駛人來說承擔的是“助手”功能,只是分擔開車壓力,無法像人一樣,應對所有複雜多變的交通場景。駕駛人在開車的時候使用了“智能駕駛”,如果注意力分散或關注與駕駛不相關的活動,一旦發生事故,他將可能面臨民事賠償、行政處罰及刑事追責三重法律風險。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鄭飛:如果是造成了重大的交通安全事故,造成了相應的人員的重傷、死亡或者人民財產的重大損失,就構成了交通肇事罪。另外還有可能觸犯危險駕駛罪,因爲這種情況之下,明知分心駕駛,有可能造成公共安全的隱患,所以如果出現了交通事故的話,那麼有可能觸犯危險駕駛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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