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口饅頭
竟成了保險理賠爭議的焦點?
時年48歲的潘先生
在家中喫饅頭時突然死亡
在處理完後事後
家人向保險公司申請意外險全額理賠
被對方以“猝死非意外身故”爲由拒絕
這究竟算一起意外事故
還是疾病導致的猝死?
理賠協商有爭議
雙方對簿公堂
近日,記者從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瞭解到,在主審法官的調解下,家屬和保險公司達成和解,由保險公司共計向被保險人家屬支付約半數保險金。
時間回溯到2023年11月的一天,潘先生正和母親在家中喫饅頭時,突然倒地,失去意識。潘母因事發突然,受到了不小的驚嚇,在鄰居的協助下才打了120急救電話。
醫院急救病史載明,救護車到現場時,潘先生心跳已經停止。“口腔內咽喉部有未嚥下的饅頭”,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載明,潘先生的主要死亡原因爲“猝死”。
等家人將遺體火化後,纔想起曾在2017年爲潘先生在某保險公司處購買了一款意外傷害險,被保險人爲潘先生,保險有效期至2047年9月,理賠金額爲10萬元。
家人以醫院急救病史和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爲由,認爲潘先生是“喫饅頭噎死的”,屬於意外事故,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卻遭到拒絕。
保險公司認爲,根據保險合同條款,猝死屬於免責情形,合同中還對猝死進行了詳細釋義,即“表裏健康的人因潛在疾病、機能障礙或其他原因在出現症狀後的24小時內發生的非暴力性死亡”。根據潘先生的既往就診記錄,他存在多種疾病,身體健康狀況極差,死亡原因爲猝死,且公司已對免責條款履行了提示、說明義務,不應理賠。
由於雙方就理賠事宜未能達成一致,潘先生家人將保險公司起訴至浦東法院,要求支付保險理賠款。
法官釋疑
該案件的主審法官孫猛告訴記者,猝死不等於意外傷害險免賠。
保險公司一般通過格式條款將猝死作爲意外傷害險的免責情形,但實踐中對於猝死缺乏統一的認定標準。世界衛生組織對猝死的定義強調死亡的突發性和誘因爲自身疾病,而保險條款通常只強調死亡的突發性,卻將猝死的誘因進行擴大,一定程度上減輕了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在醫學實踐中,對於突發、死因不明的患者,則通常在死亡證明書中將死因列爲猝死,可見猝死可能是疾病亦可能是非疾病所致,對於非自身疾病引發的猝死,保險公司應當承擔理賠責任。
此外
此案中家屬早早將遺體火化
無法進一步鑑定潘先生的猝死
究竟是哪一種原因所致
據介紹,在司法實踐中,“近因原則”是保險法中確定保險責任的一項基本原則,是指造成損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導性和決定性作用的原因,如近因屬於被保險的風險,保險公司應當承擔理賠責任。在沒有鑑定的情況下,法官可根據急救病史資料,結合事發在場被保險人家屬的陳述等事實,推斷被保險人死亡的最直接的原因是喫饅頭被噎到導致窒息死亡。保險公司主張被保險人系因自身疾病猝死,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保險公司提出抗辯,家屬沒有第一時間向保險公司報案,僅憑目前的證據無法充分證明潘先生是喫饅頭導致的窒息死亡,保險公司此前已在原因不明的情況下,通融賠付兩萬餘元;要想獲得更多賠償,需家屬提供進一步的補強證據。
考慮到訴訟成本和訴訟風險,經過兩個小時的調解,雙方當事人最終在法官引導下達成調解協議,由保險公司再支付潘先生家人保險金2.8萬餘元,共計支付約半數理賠金。
法官提醒
猝死不等於意外傷害險免賠,被保險人家屬應及時向保險公司報案,覈查致死的最直接原因。
同時,保險公司應對免責條款履行提示、說明義務,百姓購買保險產品也要注意其規定的條款,保全自身利益。
來源:上海浦東法院、法治日報、新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