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虧了司法所‘法理並重’的調解,我才能順利拿到這筆補償款!”近日,定安縣黃竹司法所調解室內,收到1680元檳榔苗補償款的王啓先(化名)難掩激動。多月前,王啓先與潘傑(化名)因補償差價問題產生了嚴重分歧,最終在黃竹司法所法理情相融的調解方案下達成和解。
定安縣司法局黃竹司法所調解室內,調解員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記者吳靜怡 攝
結案兩天後,王啓先將一面錦旗送到調解員手中表示感謝。這面錦旗,是對黃竹司法所通過釋法明理、釐清責任,成功化解持續數月的合同糾紛的充分肯定。
兩人買賣檳榔苗起糾紛
2024年9月底,在定安某檳榔苗交易市場,來自瓊海的種植戶王啓先相中了文昌市蓬萊鎮種苗培育商潘傑手中的“一級”檳榔苗,並通過微信轉賬支付2000元。雙方口頭約定:“先付‘定金’鎖定,2024年10月初前交付。”
但這份“君子協定”既無書面合同,也未明確2000元的性質是“定金”還是“訂金”。
交貨當天,王啓先發現交付的檳榔苗與約定的質量相差甚遠。“這頂多算二級苗!”他當場掏出《檳榔苗分級手冊》比對。潘傑雖不情願,還是退還了2000元。
這本該是糾紛的終點,卻成了更大沖突的導火索——交貨時檳榔苗價格較1個月前暴漲約40%,1個月的時間從每株11元上漲到每株18元至20元,王啓先用原先的價格只能買到原先一半的檳榔苗。
雙方多次協商未果,矛盾不斷升級。3月17日,雙方再次發生爭吵,鬧到了黃竹派出所。
“白紙黑字都沒寫,憑什麼要我賠雙倍錢?”潘傑打開手機。手機微信轉賬記錄顯示2024年9月底王啓先微信轉賬2000元。
而對面的王啓先攥着枯黃的檳榔苗樣品,臉漲得通紅:“當初說好是定金!現在檳榔苗漲價了,我拿回本錢反而虧錢,哪有這種道理?”
見對方無動於衷,王啓先在網上搜索出法條,“按民法典第587條規定,收受定金方違約要雙倍返還!”
潘傑卻反嗆:“這不是‘定金’,這是‘訂金’,也可以說是‘預付款’!”
雙方從苗圃吵到派出所。值班民警直搖頭:“你們這得找專業調解機構。”後將該合同糾紛轉到黃竹司法所。
“背對背”調解化糾紛
3月19日,記者在黃竹司法所調解室看到,調解員、律師、民警並排坐在當事人面前,專職人民調解員給矛盾雙方遞上熱茶:“生意人講究和氣生財,來,我們坐下慢慢聊,雙方都提一下自己的需求。”
“按照‘定金規則’,他要賠付我2000元。”王啓先說。
村(居)法律顧問、律師雲永超翻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86條:“王先生,法律上的定金必須白紙黑字寫清楚。您微信轉賬時沒備註‘定金’,潘老闆退2000元已經是……”
“可當初我們口頭約定了這錢就是定金。”王啓先說。潘傑沉默不語。
“這就是問題所在。”雲永超調出最高法判例:“去年類似案件,口頭約定並微信轉賬但沒註明‘定金’,法院最終認定轉賬款項不構成定金,駁回了原告主張雙倍返還的訴訟請求。”電腦屏幕上的判決書讓王啓先怔住了。
雲永超給雙方當事人詳細講解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定金的規定以及如何適用“定金罰則”,剖析口頭合同條款的法律含義,引導雙方理性看待問題。
隨後,調解小分隊兵分兩路。
調解員把潘傑請到隔壁:“您常在定安做生意,真要鬧到法院?你們之前也有過合作。這次是確實存在損失,王先生纔會跟您索要雙倍定金。”
潘傑看了看調解室牆上“以和爲貴”的字樣,想了想說:“行吧,我最多賠他1000元。”
這邊,雲永超拿出計算器勸王啓先:“如果要鬧到法院,訴訟費加律師費至少5000元,還得在文昌、瓊海和定安三地跑半年。”
經過2個小時“背對背”耐心細緻調解,最終雙方一人退一步,達成一致意見,潘傑同意賠償1680元,雙方簽訂了調解協議。至此,這起糾紛最終被化解。
“這個月績效又能加8分!”走出司法所時,黃竹司法所所長張秋月笑着把考覈表遞給雲永超。
當天參與調解的雲永超是黃竹鎮5個村(居)的法律顧問。他每月雷打不動在村委會值班累計時間不少於4個小時,公告欄上還印着他24小時聯繫方式。
定安司法局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定安推行的“基礎補助+績效補助”機制,讓村(居)法律顧問爭相加入調解隊伍。
作者:吳靜怡 舒耀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