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修師傅上門途中意外受傷,派單平臺要擔責嗎?

維修師傅網上接單後,在前往客戶家的路上受傷,派單平臺要擔責嗎?近日,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健康權糾紛案件,認定原告維修師傅葉某與被告某網絡科技公司系合作關係,判決原告自行承擔侵害後果,依法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2021年6月,葉某在某網絡科技公司經營的維修App上註冊爲維保工程師,與該公司簽訂了《工程師合作協議》和《合作協議》,約定某網絡科技公司爲葉某提供信息技術服務,雙方共同委託第三方代爲收取客戶支付的家庭維保服務費用,葉某同意按用戶支付的家庭維保服務費用總額的35%至55%向某網絡科技公司支付信息技術服務費。

2022年6月,葉某接到一個維修空調的訂單後,騎電動車前往維修,途中因下雨路滑摔倒受傷,被救護車送往醫院治療,產生醫療費用2.3萬餘元,後續治療費用仍需1.5萬元。

由於某網絡科技公司爲葉某購買了商業團體險,葉某因此獲得保險賠付的醫療費用1.9萬餘元。但葉某主張其與某網絡科技公司構成勞務合同關係,其餘損失應由某網絡科技公司賠償,故以健康權糾紛爲由訴至法院,要求判令某網絡科技公司向其支付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等費用。

法院審理認爲,葉某系因自己騎行電動車滑倒受傷,無證據證明某網絡科技公司在此過程中存在過錯或直接侵權行爲。葉某主張其與某網絡科技公司存在勞務關係,故在前往工作地點途中受傷應由對方承擔賠償責任,其實質是要求某網絡科技公司基於勞務合同關係承擔無過錯責任。但是,簽訂的《合作協議》明確約定了雙方爲合作關係,而非勞動或勞務關係。

庭審中,葉某稱其沒有仔細閱讀協議文本,不清楚協議內容。對此,葉某作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應對自身的民事行爲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某網絡科技公司在《合作協議》中以加黑加粗字體的形式告知並提示葉某相關權利義務,葉某自行選擇忽視,是葉某對自身權利的疏忽,其應自行承擔不利後果。

再從協議的實際履行來看,雖然葉某系通過某網絡科技公司運營的App接單提供空調維修服務,但其工作時間、接單選擇以及維修工具等均由其自行掌控,報酬並非來源於某網絡科技公司直接支付,而是按照約定自行從客戶支付的服務費中提取其應得部分。儘管葉某在提供服務過程中可能接受一定的管理,但這種管理是基於合作平臺的運營需要,且十分鬆散,並非勞動法意義上或勞務合同中的管理與被管理關係。因此,葉某與某網絡科技公司不屬於勞動關係或勞務關係,某網絡科技公司對葉某因工作受傷不承擔用人單位或用工單位責任。

據此,寶安法院駁回葉某的全部訴訟請求。該判決現已生效。

勞動者簽署

網絡平臺相關協議應審慎

本案承辦法官劉豔豔表示,如今,互聯網平臺經濟迅猛發展,大量勞動者依託平臺接單,向客戶提供服務並獲取報酬。但在實際操作中,勞動者與平臺之間的法律關係的性質複雜多樣,涵蓋勞動關係、勞務關係、承攬關係以及居間關係等多種類型。法院在審理此類涉及互聯網用工的案件時,需全面、細緻地審查雙方簽訂的合同內容、實際履行情況,同時充分考慮互聯網用工模式的獨特屬性,以此來準確認定雙方的法律關係。

本案的核心爭議焦點在於原被告之間是否建立了勞務關係。勞務關係是指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基於一方爲另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接受該勞務並支付相應對價所形成的對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在判斷勞務關係是否成立時,需重點審查接受勞務一方對提供勞務一方是否存在控制關係。雖然這種控制關係區別於勞動關係中特定的人身隸屬關係,但提供勞務方在一定程度上仍受接受勞務方的支配,需要遵循接受勞務方的安排與指揮,完成約定的工作任務。

本案中,葉某通過某網絡科技公司運營的平臺接單,但其工作時間、接單選擇以及所使用的維修工具等均由其自主決定,其報酬來源於交易完成後客戶支付的服務費。平臺公司對從業人員實施的管理措施,主要是基於平臺運營管理的客觀需求,並非對勞務提供方的實質性控制。因此,綜合各方面因素判斷,雙方之間的關係並不符合勞務關係的特徵。

法官提醒,勞動者在與互聯網平臺企業簽訂相關協議時,務必仔細研讀合同條款,充分了解其中可能蘊含的風險,經過審慎理性思考後,再決定是否簽訂協議,以切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作者|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唐榮 李文茜 通訊員 陳佳婷



Scroll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