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開心心購買新車,提車時竟發現是一輛有劃痕、污漬的“展車”。遭遇此種情形時,消費者能否主張賠償?近日,陝西省西安市未央區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原告甲某花費21萬元在被告某公司處購買了一輛汽車,購車時被告明確告知甲某車輛爲全新車,車輛行駛里程20公里以內。但甲某提車時發現車輛存在劃痕、玻璃有污漬、車內有污痕、行駛里程爲21公里,遂要求被告更換車輛。被告稱系正常情況,不同意更換車輛。甲某在與被告多次確認案涉車輛爲全新車後提車,但在車輛使用過程中,甲某通過車載系統發現該車輛於2023年10月有人乘坐,便立即與被告聯繫,要求更換車輛。被告稱該車輛作爲“展車”在展廳停放了3天,並表示“展車”就是新車,銷售時無需告知,不予更換。
經多次溝通無果,甲某訴至未央法院要求被告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其損失合計8萬元。
法院審理認爲,原被告簽訂的《購車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爲有效。被告交付車輛雖爲“展車”,但仍爲“新車”,且不影響原告訂立案涉合同目的的實現,但被告在交付車輛時未如實告知車輛爲“展車”的情況,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綜合雙方當事人履行合同的實際情況、被告的過錯程度以及被告在雙方就案涉糾紛協商過程中已公開道歉等,最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賠償原告2萬元。
一審宣判後,被告向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後維持原判。
辦案法官表示,經營者在銷售汽車時,應當就消費者詢問的車輛性能等信息進行全面、如實告知,若經營者存在未詳細告知的行爲,即使不構成欺詐,也可能侵犯消費者的知情權以及自主選擇權。在此,法官提醒消費者,在購買機動車等價值較高的商品時,應在仔細覈對確認各項功能後,再簽署相關交接材料,妥善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作者|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孫立昊洋 馬金順 通訊員 石校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