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1.2萬元“私了”,事後發現損失達116萬元,還能反悔嗎?

發生交通事故後,

傷者爲儘快獲得賠償會

與肇事者簽訂了一次性賠償和解協議,

俗稱“私了”。

但事後傷者發現所需費用遠超預期,

反悔想撤銷該協議可行嗎?

近日,湘陰縣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阿美搭乘男友小曹的貨車在經過湘陰縣某路段時與王某臨時停靠在路邊的貨車相撞,造成阿美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此事故中小曹和王某負同等責任,阿美無責任。王某在事故發生前投保了交強險,同時還與某汽車公司簽訂了統籌合同。

事故發生後,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範圍內賠付了19.8萬元,阿美家屬於2023年5月與王某簽訂“私了協議書:約定王某一次性支付1.2萬元後不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其餘各項損失阿美向汽車公司索要賠償。此外,阿美已承諾放棄向小曹主張賠償的權利。

隨後,經鑑定,阿美的傷勢構成五級傷殘。阿美經治療後發現其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達116萬餘元,遠超於其已獲得的賠償款,而協議中的汽車公司也未履行任何賠付義務。故阿美訴至法院,請求撤銷上述協議書,並要求王某與某汽車公司共同賠償各項損失共計48.4萬餘元。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後認爲,阿美在簽訂和解協議時尚未結束治療,更未進行傷殘鑑定,對自己的傷情沒有清晰的認知。

王某與汽車公司訂立的統籌合同並非機動車商業險合同,該公司也非保險公司,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於保險公司先行按照交強險和商業險依次理賠、不足部分再由侵權人賠償的規定。王某作爲侵權人,其賠償責任不會因其與汽車公司訂立的統籌合同免除。該份“私了”協議卻免除了王某的大部分賠償責任,對阿美顯失公平。

而協議簽訂後,王某無法與某汽車公司取得聯繫,該公司也未履行賠付義務。雖然案涉協議簽訂過程中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但阿美家屬在簽訂協議書時對統籌合同並沒有正確認識,誤以爲其與普通商業保險合同沒有區別,可以從某汽車公司處獲得足額賠償,屬於重大誤解。

綜上,該份協議致使阿美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有效保障,協議內容顯失公平,法院對阿美關於撤銷和解協議的主張予以支持。

經法院覈定,阿美各項損失合計1163298元,交強險承保公司賠付198000元,其餘部分由小曹和王某各承擔50%。故王某承擔482649元的賠償責任,抵扣已賠償的12000元,最終法院判決王某賠付470649元,某汽車公司對統籌合同互助範圍內的464464元承擔共同賠償責任。

一審判決後,雙方均未上訴。現該案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一般情況下,事故雙方當事人自願簽訂的賠償協議受法律保護,當事人不得隨意反悔。但如其中存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等情形的,當事人則有權在法定期限內行使撤銷權。

本案中,阿美因交通事故造成五級傷殘,在其住院期間達成的“私了”協議所獲賠償款,遠遠低於其實際損失,賠償協議顯失公平,且協議基於其親屬對統籌合同的重大誤解簽訂,阿美要求撤銷協議再次賠償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一方面,簽訂交通事故和解協議建議選擇在傷情穩定後,同時與賠付當事方充分溝通,理清適格的賠償主體,確定賠付金額、賠付方式、賠付期限,確保款項能實際支付到位。另一方面,車主們在面對種類衆多的車險時,要選擇具有從事保險業務資質的正規保險公司投保,認真研讀具體合同條款,注意合同中的保障範圍、免責條款、理賠流程等各項重要條款。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行爲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一條  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爲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爲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放棄撤銷權。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爲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

來源:湘陰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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