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發揮審判職能,妥善化解涉老糾紛

孝親敬老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近年來,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依法審理涉及老年人的民事糾紛,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

爲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示範引領作用,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一批老年人權益保護典型案例。《法治日報》記者對相關案例進行梳理,以期通過以案釋法,引導老年人提高法律維權意識、警惕各類法律風險、提高安全防範能力,同時呼籲各方合力推動構建老年友好型社會,不斷增強老年人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意定監護協議已籤

尊重意願支持申請

楊某與其配偶未生育子女。楊某的配偶去世後,楊某由配偶之侄盧某照顧。經過公證,楊某與盧某簽訂了意定監護協議。該協議約定,楊某在喪失民事行爲能力時由盧某擔任其監護人,管理楊某財產,安排其養老、就醫等事宜。

後楊某突發嚴重疾病,意識出現障礙。醫院的診斷證明書載明楊某腎功能衰竭、心力衰竭;盧某提交的視頻光盤顯示楊某已無法獨立進行意思表示。經盧某自行委託鑑定,鑑定結論爲楊某系重度失能人員。楊某戶籍地社區居民委員會出具意見,確認楊某意識不清醒,長期生活不能自理,同意盧某擔任楊某的監護人。盧某遂向法院申請:認定楊某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並指定盧某擔任其監護人。

法院認爲,本案證據能夠證明楊某已完全不能辨認和控制自身的行爲,應認定楊某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楊某與盧某簽訂的意定監護協議經過公證,爲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屬合法有效。根據意定監護協議約定,結合楊某住所地居民委員會的意見,盧某擔任楊某監護人的申請應予支持。

據此,法院認定楊某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並指定盧某擔任楊某的監護人。

民法典規定了意定監護制度,即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他人協商後以書面形式確定他人擔任自己的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爲能力時,由該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意定監護制度有利於充分尊重老年人自主意願,周延保障老年人權益。本案中,人民法院按照老年人意願,依法支持意定監護,彰顯了意定監護法律制度的功能和價值,有利於社會公衆積極認識、接受和用好用足意定監護。

父母財產處分自由

尊重配合不得干涉

徐某的老房拆遷後便同其子許某共同生活,並將70萬元積蓄交給許某代爲保管,同時明確表示該筆積蓄用於徐某自己日後養老就醫。

共同生活期間,徐某、許某雙方因生活瑣事產生矛盾,徐某不再希望許某代爲保管積蓄,要求許某返還70萬元,但被許某拒絕。雙方多次協商未果,徐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許某返還70萬元。

法院認爲,許某系受徐某委託代其保管徐某的70萬元積蓄。徐某雖系高齡老年人,但其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有權佔有、管理自己的財產。徐某要求許某返還代爲保管的錢款,許某理應及時返還。

據此,法院判決許某向徐某返還70萬元。判決生效後,許某主動向徐某返還了70萬元。

現實生活中,不少老年人都有一定的積蓄或財產。由於種種原因,容易發生子女干涉父母自主管理、處分財產的情況,由此也引發不少家庭矛盾和糾紛。按照法律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老年人享有自主管理處分自己財產的權利,子女應當尊重和配合,不得無理拒絕和阻礙。本案中,人民法院判決保護老年人依法享有的財產權利和處分自由,既有利於彰顯法律對老年人的權利保護,也有利於引導家庭成員樹立正確的財產觀念。

撫養教育繼子繼女

有權要求獲得贍養

柳某(女)與延某(男)於1979年登記結婚,延某爲再婚。婚後,柳某同延某以及延某的5名未成年子女延甲、延乙、延丙、延丁、延戊共同生活。雙方結婚時,延甲已滿16週歲且以自己務農爲主要生活來源,延乙、延丙、延丁、延戊年幼,由柳某、延某共同撫養。

2023年,延某去世,柳某也年過七旬,缺乏勞動能力,有一定的固定收入。柳某在養老問題上與5名繼子女產生矛盾,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延甲、延乙、延丙、延丁、延戊每人每月給付生活費1000元。

法院認爲,柳某與延某結婚時,延甲雖不滿18週歲,但已滿16週歲並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柳某與延甲未形成撫養關係。延乙、延丙、延丁、延戊在成長中均受柳某的撫養教育,彼此間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民法典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延某去世後,缺乏勞動能力的柳某有權請求延乙、延丙、延丁、延戊給付一定的生活費。延乙、延丙、延丁、延戊家庭經濟條件並不寬裕,應當綜合考慮柳某和繼子女的經濟狀況、柳某的實際需求等因素認定生活費金額。

據此,法院判決延乙、延丙、延丁、延戊每人每月向柳某支付生活費100元。

繼父母在家庭中的付出與隨着年齡增大而日益增強的養老需求之間的關係,影響到個人幸福、家庭和睦和社會和諧,需要準確把握和妥當處理。人民法院以繼父母與繼子女間是否形成長期穩定的撫養教育關係作爲繼子女是否應當給付繼父母養老生活費的重要標準,符合法理和情理。本案中,人民法院根據每名繼子女的情況客觀地作出認定和處理,有利於激勵作爲成年人的繼父母關愛幼小,切實承擔家庭責任,也有利於激勵繼子女孝老愛親、相互扶持,推動親情關係和諧美滿。

長期護理報酬難領

適老改造制度優化

王某某的母親爲長期護理險覈定的失能人員。根據當地政策,失能人員家屬按規定通過相關培訓後可以作爲長期護理險的親情照護人員,在護理機構的管理下接受任務工單並領取報酬。王某某符合照護條件,其與某護理機構約定由護理機構通過平臺派單,王某某爲其母提供居家照護服務,並在該護理機構領取報酬。

但由於王某某年齡較大,對網絡操作程序不熟悉,其未能上傳符合平臺要求的照護工單照片而被某護理機構停止結算和派單。王某某訴至法院,請求某護理機構支付報酬、賠償損失。

法院邀請當地長期護理險分中心共同參與調解,王某某與某護理機構達成和解協議後撤訴。同時,法院在辦案中發現,長期護理險的照護人員中有不少中老年人,照護人員與護理機構因平臺服務技術問題產生的糾紛並非個案,服務平臺亟須適老化改造。

爲此,法院有針對性地向相關部門建議對服務平臺進行適老化改造,相關部門予以接受並進行改進。改進後,服務平臺的實用性、便捷性顯著提升。

長期護理險是針對失能人員長期護理需求的新型社會保障。人民法院在個案中發現該制度運行中出現新情況新問題,積極提出意見建議,協同有關部門改進完善,充分體現了工作協同和系統集成,實現了老年照護人員就業和老年人新型社會保障制度走好“最初一公里”。

貸款買房子女離世

失獨老人可以解約

邱某購買某地產公司開發的商品房一套,支付首付款172萬元,剩餘購房款260萬元辦理了住房公積金貸款和商業銀行貸款,月供合計1.4萬元。

購房後不久,邱某離世,其母任某系唯一法定繼承人。由於任某年事已高且無獨立經濟來源,無力繼續負擔房貸。任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解除購房合同和貸款合同,退還購房首付款及已還的購房貸款。

法院認爲,購房合同、貸款合同發生在多個民事主體之間,解除購房合同涉及購房首付款返還、貸款清結、權利註銷登記等一系列問題,需要某地產公司、某銀行、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不動產登記機構及合同網籤備案部門的同意和共同協作配合。

隨後,法院邀請人民調解員共同參與調解,通過各方努力,最終達成“解除購房合同,解除貸款合同,開發商退還貸款,辦理貸款結清,註銷房屋抵押登記及網籤備案,退還房屋首付款”的連環調解方案。同時,考慮到任某系失獨老人,法院向某地產公司加強說理勸導,該公司同意免除任某應支付的違約金。調解協議達成後,審理法院進行了司法確認,並加強督導,各方均及時履行了調解協議。

由於子女的購房合同、貸款合同並非由老年人訂立,在失去子女後,一些老年人受身體、年齡、經濟狀況等影響,面臨償還房貸壓力和房屋處置困難。本案中,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開展調解工作,針對購房交易涉及的多個主體和多個環節,引導各方直面問題、研究可行方案,協調共同解決,爲老年人量身定製一站式實質解紛方案,充分回應了老年人的重大關切,解除了後顧之憂。

法規集市

民法典相關規定

第三十三條 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爲能力時,由該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

第五百六十六條 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後,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第一千零七十二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者歧視。

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

作者|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梁成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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