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房產怎麼分?最高法釋疑

婚姻家庭無小事,柴米油鹽糾紛多。

離婚了,房子歸誰?利用離婚逃避債務,如何處理?婚姻糾紛中出現搶孩子怎麼辦?

最高人民法院15日發佈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二),重點解決夫妻間給予房產、父母爲子女婚後購房出資等公衆關心的審判實踐疑難問題。

最高法數據顯示,近3年來,全國法院審結一審婚姻家庭繼承糾紛案件每年大約200萬件,佔全部一審民事案件的12%左右。離婚糾紛案件每年大約150萬件,佔所有家事案件的近80%。

房產,是離婚糾紛涉及的“矛盾高發區”,也是此次司法解釋規定的一個重點——

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把自己名下的房子變更登記到對方名下或者雙方名下,離婚後能否要回?

司法解釋規定,如果婚姻關係存續時間較短且給予方無重大過錯,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判決該房屋歸給予方所有,並結合給予目的,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況、離婚過錯、對家庭的貢獻大小以及離婚時房屋市場價格等因素,確定是否由獲得房屋一方對另一方予以補償以及補償的具體數額。

舉個真實的案例:男方婚後將其婚前購買的房屋轉移登記到夫妻雙方名下。離婚時,房屋市值爲600萬元,女方要求男方支付房屋折價款250萬元。

法院認爲,該房屋原是男方婚前個人財產,女方對房屋產權的取得沒有貢獻。考慮到雙方婚姻已存續十餘年,結合雙方對家庭的貢獻等情況,酌定女方可分得折價款120萬元。

婚後父母掏錢給“小兩口”買房,對房屋歸屬無約定或約定不明,離婚時怎麼處理?

根據司法解釋,如果是一方父母全額出資,法院可以判決該房屋歸出資人子女一方所有,並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況、離婚過錯、對家庭的貢獻大小及離婚時房屋市場價格等因素,確定是否由獲得房屋一方對另一方予以補償以及補償的具體數額。

如果是一方父母部分出資,或者雙方父母出資,法院可以出資來源及比例爲基礎,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況、離婚過錯、對家庭的貢獻大小以及離婚時房屋市場價格等因素,判決房屋歸一方所有,並由獲得房屋一方對另一方予以合理補償。

“這樣的規定,充分考慮我國文化傳統、婚姻家庭現實狀況以及相關出資和給予行爲的目的性特徵,不作‘一刀切’,有利於引導社會公衆樹立正確的婚戀觀。”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陳宜芳說。

婚姻是莊嚴神聖的,不應被視作工具甚至兒戲。司法解釋的一系列規定,彰顯維護公序良俗的鮮明價值取向。

有的人利用離婚逃避債務,違背誠信原則。司法解釋對此規定,雙方通過離婚惡意逃債,債權人請求撤銷相關條款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夫妻共同財產整體分割及履行情況、子女撫養費負擔、離婚過錯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

有的人爲了重婚、與他人同居以及其他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等目的,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他人,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司法解釋明確規定該類行爲無效,夫妻另一方訴請返還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同時,司法解釋明確重婚“絕對無效”。即使在訴訟時,當事人已與合法配偶離婚或者配偶已經死亡,重婚的婚姻也不能自以上情形發生時轉爲有效。

孩子是家庭的紐帶,絕不應成爲糾紛的犧牲品。

加強婚姻家庭糾紛中未成年子女利益的保護,司法解釋護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父母一方或者其近親屬等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可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和人格權侵害禁令;

搶奪、藏匿子女一方提出對方存在賭博、吸毒、家暴等情形,主張其搶奪、藏匿行爲有合理事由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依法通過撤銷監護人資格等途徑解決;

父母一方有家暴、賭博、吸毒等情形,離婚訴訟中對已滿兩週歲的未成年子女優先考慮另一方直接撫養;

……

此外,司法解釋還對同居析產糾紛處理、繼父母子女關係認定和解除等規則予以細化,平衡保護各方利益,維護婚姻家庭和諧穩定。

“家和萬事興。人民法院將深化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努力通過公正高效權威的司法裁判,引導家庭成員敬老愛幼、互相幫助,踐行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陳宜芳說。

來源|新華社 記者:羅沙、馮家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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