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友之間互相幫助,是常有的事。但發生意外時,無償幫助的一方需要承擔責任嗎?近日,浙江省嵊泗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民事侵權賠償責任糾紛案件。
2024年8月,江蘇一對姐妹攜4名子女到嵊泗旅遊。當晚,姐妹二人陪同孩子在下榻的民宿泳池中嬉水,因疏於照看,姐姐年僅4歲的孩子不幸溺水身亡。事發後,姐姐與民宿老闆在當地調解委員會組織下籤署協議書,民宿老闆因安全責任問題,自願賠償70餘萬元。
同年9月5日,處理好孩子後事,姐姐一紙訴狀將同在事發現場的妹妹告上了法庭,要求妹妹賠償約90萬元。嵊泗法院受理了此案。
姐姐表示,當時姐妹二人輪流看護孩子。現場,姐姐已告知妹妹,她會因諮詢航班事宜離開一會兒。其間,妹妹帶着自己孩子離開現場去衛生間,致溺亡事件發生。姐姐認爲,妹妹主觀上存在過錯,應當賠償。
妹妹辯稱,她一直在照看4個孩子,姐姐向民宿工作人員諮詢航班是在吧檯及民宿內,並未轉移監護責任。孩子溺亡是意外事件,家人間共同遊玩發生意外後,一方請求另一方承擔賠償違反家庭倫理。
經法院審查,事發時,姐姐在吧檯諮詢航班事宜,妹妹帶着自己的孩子去上衛生間,此後其餘孩子陸續回到房間,留下姐姐4歲的女兒仍在泳池嬉水,無人看護。18時50分左右,妹妹到泳池查看,發現孩子溺水,立刻喊來姐姐與工作人員急救,工作人員隨即呼叫120,數小時施救無效後孩子死亡。
法院認爲,父母有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本案中,4歲孩童缺乏安全意識與自救能力,在場的孩子母親是事故發生的第一責任人。根據查明的事實,姐姐自始至終未離開民宿大廳,應當有相應意識和能力履行監護和保障孩子安全的義務。此外,其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監護轉移的事實,姐妹二人間未成立委託監管的關係。即使假定妹妹需共同承擔監護責任,家人之間的侵權行爲應嚴格限定在故意或重大過錯的情況下,才能構成主觀過錯。妹妹在孩子嬉水過程中一直履行照看義務,在意外發生後第一時間施救,並不存在主觀故意或重大過錯。因此,法院駁回姐姐賠償訴請。
法官提醒
根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諧、友善的精神內涵,應鼓勵家人抑或陌生人,彼此好意照看、好意幫助。在非故意或重大的過錯情況下,“好意”並不應當承擔責任,判決賠償反而助長自私冷漠的社會風氣。
要跳出“該怪誰”看問題
極目新聞評論員 石平
法院對這起案件的判決,獲得了輿論的認可,特別是“父母有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的說法,也是在強調一個常識。孩子溺亡,是誰都不願意看到的結果。想必是孩子母親因爲過於傷心,對妹妹存在怨恨心理,於是產生索賠的想法。
當然,民宿賠償是應有之義。相關法規明確規定,經營者在游泳池必須配備安全人員,同時有保障消費者人身安全的義務。
不過也要看到,溺亡事故發生後,不管是誰該賠償,該賠償多少,都無法挽回生命。事故發生了,更會給一個家庭留下一生的傷痛。相信民宿經營者和其妹妹,都爲此後悔和自責。這就強調,對此案例的討論,還是要跳出“該怪誰”的問題,不如從中吸取教訓。
姐妹兩人帶四個孩子在游泳池嬉水,同時還在辦一些雜事,游泳池又沒有救生員守護,事發時又在晚上,這是多麼大的安全風險!作爲孩子父母,對危險應該有一定的預見性。妹妹帶自己的孩子上廁所,姐姐在吧檯詢問航班問題,這是多麼粗心大意。如果姐姐心細一些,姐妹之間做好安全守護的交接工作,事故同樣不會發生。
所以,還是要強調預防溺水的重要性。孩子溺水後,可能不會有大聲的呼救,悲劇的發生,可能就在短短几分鐘。在不少人看來,不擅自到江河湖海去游泳還好理解,如果游泳池沒有安全員,同樣不能抱僥倖心理下水。如果下水游泳,也要保證大人會游泳,避免發生連鎖事故。
孩子是家庭的希望,社會的未來,如果發生事故,既是家庭不可承受之重,也有可能導致親人反目。總之,預防溺水,再怎麼細心都不爲過。
來源:潮新聞、極目新聞(評論員:石平)、廣州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