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部分球員、教練因所在球隊破產或解散遭遇欠薪,還有些球員、教練因外籍身份面臨討薪難。近日,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江蘇首例申請承認和執行國際體育仲裁院仲裁裁決案,進一步明確了職業球員、教練員維護合法權益的法律救濟途徑。
法院查明,2017年8月8日,西班牙籍教練加西亞與泰州遠大公司簽訂《主教練職業工作合同》,雙方約定由遠大公司僱傭加西亞爲隊主教練,加西亞可以自行任命三名助理教練,遠大公司據此再與助理教練簽訂合同。生活條件方面,遠大公司需事先向加西亞提供多個公寓供其選擇入住。同時約定,如俱樂部有償使用加西亞肖像權進行其他商業廣告開發,加西亞有權從收益中獲得50%分成。雙方還約定由設在瑞士的國際體育仲裁院作爲雙方發生糾紛時最終上訴機構。
之後,雙方因球隊戰績、球員引進、球隊運營等諸多問題發生矛盾,遠大公司未按約支付相關的薪資待遇,雙方就是否繼續履行合同產生爭議。加西亞向國際足聯球員身份委員會申請仲裁,主張報酬、違約賠償金及相應利息,該委員會裁決部分支持了加西亞的請求。遠大公司不服,向國際體育仲裁院提出上訴,國際體育仲裁院作出裁決予以維持。
裁決作出後,遠大公司未履行,加西亞向泰州中院申請承認和執行該仲裁裁決。
法庭審理後認爲,該仲裁裁決是否承認和執行,關鍵在於對涉案合同的認定。本案中,雙方雖在合同中約定了工作內容、工資和獎金標準、福利待遇以及應遵守的紀律等條款,但同時也賦予了加西亞較大的自主權,案涉合同有別於單一的、從屬性較強的勞動合同,雙方之間的人身從屬性與勞動合同存在一定差異,因而就加西亞提供勞務、單位支付報酬部分的約定,認定其爲帶有勞務合同的性質爲宜。
鑑於本合同存在共同合作收益共享的約定,因此認定案涉合同爲平等主體之間的包含有提供勞務、支付報酬、合作收益等多種合同關係的綜合性商事合同關係更爲妥當。
綜上所述,案涉合同應視爲平等主體之間的契約關係,屬於我國加入《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簡稱《紐約公約》)時保留聲明中的商事法律關係,且案涉爭議也並非基於俱樂部與教練員之間因紀律處分、處罰等內部管理行爲產生,在對上述仲裁裁決進行審查時應適用《紐約公約》。據此,法院裁定承認和執行國際體育仲裁院作出的裁決。
涉外仲裁執行力取決於
是否屬於商事法律關係範疇
本案承辦法官朱希懋介紹,一般而言,選擇國外仲裁是基於當事人的自主意思表示,仲裁裁決後,在當事人之間發生法律效力,各方當事人均應按照仲裁裁決內容履行義務。而當一方當事人不主動履行國外仲裁裁決時,則涉及強制執行的問題。
國外仲裁裁決能否強制執行,前提是該裁決在我國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根據我國加入《紐約公約》時的商事保留聲明,只有“商事仲裁”纔可在我國獲得承認和執行,需要確認案涉合同和雙方的關係性質能否歸於商事法律關係範疇。
本案中,雙方簽訂的《主教練職業工作合同》有別於單一的、強從屬性的勞動合同。從合同約定來看,該合同賦予了加西亞較大的自主權,對加西亞的肖像權商業使用作出共同合作、共享收益的約定。
“涉案合同包含了提供勞務、單位支付報酬、雙方合作收益等多種經濟上的契約關係,應認定爲平等主體之間的綜合性商事合同關係,雙方構成平等主體之間的商事契約關係。”朱希懋說。
國際體育仲裁院系專門爲解決國際體育糾紛而設立。鑑於體育糾紛、體育仲裁的特殊性,國際體育仲裁院解決的爭議既有涉及體育管理和紀律處罰的,也有與體育相關的金錢或利益的糾紛。
而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決,需要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的,當事人可以直接向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
本案中,加西亞與遠大公司訂立的工作合同中約定將國際體育仲裁院作爲最終上訴機構。根據國際體育仲裁院仲裁裁決內容顯示,案涉仲裁裁決在瑞士作出。中國與瑞士均系《紐約公約》的締約國,根據該公約規定,在締約國作出的仲裁裁決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我國法院提出承認和執行締約國仲裁裁決的申請。遠大公司未履行生效仲裁確定的義務,因此加西亞法院向泰州中院申請承認和執行該仲裁裁決,符合法律規定。
(文中當事人均爲化名)
作者|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羅莎莎 通訊員 張海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