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逾八旬的老何要求小何支付贍養費,小何卻稱老何每月有退休工資和職工醫保保障,自己經濟困難,無力支付贍養費,該抗辯理由是否成立?請看今日案例。
基本案情
年逾八旬的老何育有一子小何。1983年老何退休後便一直居住在農村老家。近年來,老何因患頸椎病、腦動脈血管硬化等疾病需固定服藥,且每年需不定期住院3次左右,每次住院費用經職工醫保報銷後大約需要自費4000元。此外,老何在住院時段聘請護工照顧其生活起居,護工工資約爲每月1800元。老何認爲自己身體行動不便,生病無人照料,醫藥費支出較大,需要小何給予經濟上的幫助。小何卻以父親“退休工資高”“自己經濟困難”等爲由拒絕支付贍養費,老何無奈之下將小何告上法庭,要求小何每月支付贍養費2000元。
面對父親的起訴,小何認爲老何生活尚能自理,未達到需要護理的程度,且有職工醫保保障,生病住院時可以報銷80%,退休工資足夠保障其生活。此外,小何稱自身經濟條件有限,無力負擔每月2000元的贍養費。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後認爲,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父母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等權利。本案中,老何已滿81週歲,年老體弱,喪失勞動能力,儘管老何每月退休金有2700元,也有職工醫保,但其因腦動脈血管硬化等疾病需要不定期住院,退休金用於支付住院期間產生的醫療費、住院費和護理費等費用後,存在收入不能滿足生活所需的情形,其有權要求小何給付一定數額的贍養費,小何不能以老何有退休金和職工醫保爲由拒絕贍養,更不能以自己不具備經濟條件等事由不履行任何贍養義務,故對老何要求小何支付贍養費的訴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關於贍養費的計算標準,法院綜合湖南省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標準以及當地農村的生活水平等因素予以認定。關於支付時間的問題,因老何未提供證據證明其與小何就贍養費支付爭議發生於何時,法院根據老何於2024年5月9日提起本次訴訟的事實,認定雙方贍養費支付爭議發生於老何提起訴訟之日。
綜上,法院判決由小何承擔老何贍養費每月900元,此款自2024年5月起算,小何支付老何自2024年5月起至2025年5月止的贍養費1.08萬元,2025年5月以後每年1.08萬元的贍養費於該年度的5月10日前支付完畢。
法官說法
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的法定義務,缺乏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贍養的權利。贍養義務不得附加條件,亦不能因關係親疏遠近而免除。贍養不以撫養爲前提,父母未盡撫養義務不是子女不盡贍養義務的法定理由,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和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是各自獨立履行義務的法律關係。同樣,經濟條件不佳也不是拒付贍養費的法定事由。本案中,雖然老何有退休工資和職工醫保,但其年事已高,身體較差,就醫開支大,退休工資不足以滿足其生活所需,在這種情形下,其有權要求小何支付一定數額的贍養費。小何以老何有退休工資和職工保險等事由拒付贍養費的抗辯主張,於法無據,法院不予採納。
贍養費的標準法院一般會在父母提出的訴訟請求範圍內,綜合考慮當地日常生活水平,消費水平,子女經濟狀況與家庭條件,以及父母的收入與支出情況、身體狀況等方面予以認定。
法官在此提醒:百善孝爲先。贍養老人,既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子女應盡的義務。作爲子女,應當自覺履行對父母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讓父母老有所養、老有所依;身爲父母,也要秉持勤勞、節儉、智慧、善良的品質,在兒女成長道路上給予關愛和引導。家庭成員之間要相互體諒、多加溝通,珍惜親情,及時化解矛盾糾紛。切勿讓子欲養而親不待的遺憾發生。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第十九條 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等權利。
贍養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力不能及的勞動。
來源:新邵縣人民法院
作者:王前亮、馬一倩、何孟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