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證網約車撞倒路燈致一小孩重傷死亡,父母起訴獲賠178萬

一次本該充滿歡笑的旅程,卻遭遇飛來橫禍。

網約車撞倒了路邊的信號燈,恰巧砸中人行道上的孩子,孩子身受重傷,不幸去世。

無證的司機、車輛所有人、保險公司、網約車平臺,

誰應當承擔這筆賠償呢?

案情回顧

2023年7月,正值暑假,小常滿心歡喜地跟着父母來上海旅遊。一日晚上,結束一天遊玩行程後,一家三口正步行回賓館休息,突然一輛小轎車衝了過來。事發時,小轎車並非撞向他們,而是朝着路邊的信號燈撞去,信號燈被撞後倒地,將小常和他的母親砸倒在地

事發後,小常母親受了輕傷,小常被緊急送往醫院,但因傷勢過重搶救無效而死亡。本次交通事故經公安機關認定,涉事車輛駕駛員餘某負事故全部責任。隨即,餘某被刑事拘留。

據瞭解,涉事車輛屬於餘某的丈夫沈某,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險。事發時,餘某正在某網約車平臺接單運營。然而,餘某並無網約車駕駛營運資格,涉事車輛亦無營運車輛資質,屬於無“雙證”的違法運營

於是,小常父母將餘某、沈某、保險公司、網約車平臺訴至法院。

雙方訴辯

小常父母認爲,餘某作爲涉案駕駛員,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沈某作爲車輛所有人,明知餘某及車輛無營運資質,仍放任餘某使用其車輛長期進行營運,應承擔連帶責任;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險範圍內應承擔賠償責任;網約車平臺未盡到監管措施,放任無營運資質的人員及車輛在其平臺接單,應承擔連帶責任。小常父母要求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範圍內賠償197萬餘元,保險不足部分由余某、沈某、網約車平臺承擔連帶責任。

餘某辯稱,涉案車輛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險,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及商業險範圍內進行賠償。

沈某辯稱,其作爲車輛所有人,並非駕駛員,對事故的發生並無過錯,不應承擔責任。

保險公司辯稱,同意在交強險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但由於涉案車輛從事運營活動,但投保的確實普通車輛的三者險,故保險公司在商業險範圍內不承擔賠償責任。

網約車平臺辯稱,網約車平臺並非本案侵權人,事故發生與網約車平臺無關,不應承擔責任。

庭審過程中,被告各方脣槍舌戰,作爲原告的小常父母看着這一幕,內心五味雜陳,對他們而言,再多的錢也換不回可愛的孩子。

小常的母親再也控制不住情緒,崩潰痛哭,不斷地指責自己爲什麼當時不推開小常,爲什麼不是砸到自己。主審法官見此情景,宣佈休庭。

調解成功

庭後,法官再次聯繫到餘某及沈某的代理人,代理人表示,餘某目前在服刑中,她清楚知道自己應該賠償,但實在是無力賠付。而沈某作爲車輛所有人,他知道妻子餘某系無證駕駛運營車輛,表示會積極爲妻子籌措賠償款。但是即便餘某同意調解,其支付能力也無法讓小常父母儘早獲得全部賠償。

保險公司代理人表示,由於案件特殊,保險公司也十分同情小常父母,已在交強險範圍內支付了全部交強險限額,但營運車輛購買普通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範圍內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而網約車平臺代理人則表示,肇事司機系餘某,應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險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網約車平臺最多承擔補充責任。

於是,主審法官向網約車平臺進行釋法析理,先是告知以家庭自用車輛投保後從事網約車營運,導致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在營運過程中發生的交通事故,保險公司可在商業三者險範圍內主張免責,故本案保險公司僅需在交強險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並且,爲了落實公共安全風險防範措施,網約車平臺應當保證提供服務車輛具備合法營運資質,具有營運車輛相關保險。若平臺未能盡到法律明文規定的車輛保險的審覈職責,致使未投保營運類保險、且本不應用於營運的涉事車輛通過平臺審查並通過平臺對外營運,最終造成人員傷害且在發生事故後無法通過保險及時理賠,平臺應對此負有責任。

沒過幾天,網約車平臺代理人致電主審法官,表示考慮到小常案件的特殊性,並且肇事司機餘某已在服刑,故網約車平臺同意承擔小常所有合理的賠償金額,並且會盡快履行。

當法官將這個消息告知小常父母時,小常父母感激地表示,在小常一週年忌日之際,本案終於成功調解,讓兩人痛苦的一年終於有了一絲慰藉。

2024年7月17日,在黃浦區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各方當事人達成一致調解協議,保險公司向小常父母賠償18萬餘元,網約車平臺向小常父母賠償160萬元。

法官說法

隨着網約車逐漸興起,網約車及網約車平臺運營的合法合規化問題也日益凸顯。司機需要持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所駕駛的車輛使用性質應爲預約出租客運,並且需要投保營運車輛商業三者險。網約車平臺也應當對平臺內的駕駛員及車輛資質進行審覈,確認駕駛員、車輛及保險均符合法律規定,才能讓車輛在平臺內接單。規範網約車的運營,一定程度上能夠避免事故的發生;即使事故發生,也能使後續賠償工作規範有序。

撰稿| 吳建波 吳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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