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產後抑鬱不願與丈夫過夫妻生活,爲助興男子先後3次通過網絡向境外人員購買“迷魂藥”,沒成想卻誤入了違法犯罪的深淵……
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橫州市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非法購買精神藥品案,以走私毒品罪追究蘇某某刑事責任。
2023年10月至2024年1月,被告人蘇某某通過手機某APP一聊天羣得知有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三唑侖出售,遂通過該聊天羣添加境外人員爲好友。之後蘇某某3次通過網絡向該境外人員購買三唑侖,並通過國際包裹寄遞入境。據查,蘇某某境外購買的三次毒品中,雖均未檢測出三唑侖,但在後兩次購買的可疑毒品中檢測出其他類型毒品。在第二次購買的毒品中檢測出氯硝西泮數量爲16.44克;在第三次購買的毒品中檢測出咪達唑侖0.184克,氯硝西泮、咪達唑侖2.74克。
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蘇某某違反國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仍三次從境外購買入境,情節嚴重,其行爲已構成走私毒品罪。蘇某某第一次走私毒品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蘇某某到案後即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蘇某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法院決定對被告人蘇某某減輕處罰。
最終,判處蘇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法官說法
2024年4月30日,國家藥監局、公安部、國家衛健委將咪達唑侖原料藥和注射劑由第二類精神藥品調整爲第一類精神藥品;咪達唑侖單方製劑仍爲第二類精神藥品。從折算上看,1克氯硝西泮相當於0.0001克海洛因;1克咪達唑侖相當於0.0001克海洛因。
本案中,被告人蘇某某稱其妻子患有產後抑鬱,不想與其過夫妻生活,爲助興便在明知某APP羣中售賣的三唑侖是國家規定的管制類精神藥品情況下,仍然從境外購買入境,雖然商家寄遞了其他類型(咪達唑侖、氯硝西泮)的精神藥品,但該精神藥品也屬於刑法意義上的毒品,綜上,蘇某某的行爲已經構成走私毒品罪。
作者|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吳良藝 通訊員 黃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