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分包下工人施工過程中受傷,誰來擔責?

近日,江西省新幹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工傷保險資格或者待遇認定案,依法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2021年7月21日,原告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建築工程承包施工合同》,約定由甲公司承建乙公司某工程項目。後因甲公司資質不達標,甲公司負責人龍某遂找到丙公司洽談掛靠事宜,雙方於2021年12月初達成一致意見,丙公司授權龍某對接案涉項目,龍某向其支付掛靠費50000元。但在此之前,龍某等人仍然以甲公司名義承建案涉項目。龍某等人承建案涉項目後,其中混凝土澆築業務被分包給了何某,何某僱請楊某等人在項目工地從事混凝土澆築工作。

2021年9月16日上午,楊某等人在工地作業時,由於泵車支撐腳下陷傾斜,導致楊某被天泵軟管與彎頭相接處壓傷,被送往醫院治療。出院後,楊某書面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後被告某縣人社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楊某在這次事故中受到的傷害,符合工傷認定範圍,予以認定爲工傷,且工傷主體責任單位爲甲公司。甲公司不服工傷認定,遂訴至法院,請求撤銷被告某縣人社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

新幹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本案中,甲公司在2021年7月承接案涉項目,因資質不足,導致重新尋找公司進行掛靠,在2021年12月份才和丙公司談妥掛靠事宜。在此期間,甲公司始終作爲案涉工程的實際承建人,相關事實有生效民事裁判文書、施工合同、調查筆錄等相關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在第三人楊某受傷時,承建案涉工程的單位爲甲公司。

被告某縣人社局根據查明的事實,並按照法定程序作出的工傷認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序合法,故判決駁回原告甲公司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

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存在違法轉包、分包的情形時,該違法轉包、分包的承包單位視爲用工主體,並由其承擔從事承包業務的職工工傷保險責任,不以職工是否與其存在勞動關係爲前提。

作者:習楊 徐麗媛

來源:中國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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