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男犯故意傷害罪虐待罪獲刑11年,“成都女子兩年遭遇多次家暴”案一審宣判

記者 楊傲多

12月27日下午,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區人民法院對“成都女子兩年遭遇多次家暴”一案作出一審判決:對被告人賀某陽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9年10個月,以虐待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1年,依法支持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謝某梅訴訟請求共計人民幣379819.26元。

12月25日,武侯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賀某陽故意傷害、虐待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一案。當事雙方主要圍繞家暴次數、傷情鑑定意見和被告人家暴行爲定性三大焦點問題進行了舉證。

《法治日報》記者旁聽了案件審理,並就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採訪了權威專家。

法庭認定5次暴力行爲

法庭調查顯示,本案被告人賀某陽和原告謝某梅分別離婚後,於2020年通過網絡直播認識並自由戀愛,2021年5月20日登記結婚,有婚生子一個,婚內兩年經常發生衝突。2024年5月31日,武侯區法院不公開審理謝某梅訴賀某陽離婚糾紛,先行判決准予原告和被告離婚。該判決已於2024年6月底生效。

此次庭審中,武侯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賀某陽在婚姻存續期間,多次對其妻被害人謝某梅實施暴力毆打等行爲。2023年4月25日,賀某陽毆打謝某梅胸腹部,致其受重傷。檢察機關提請以故意傷害罪、虐待罪追究賀某陽的刑事責任。被害人謝某梅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公訴方當庭提供的證據包括:賀某陽毆打謝某梅的相關筆錄、醫院就診病歷、證人證言、謝某梅的陳述筆錄等。

被害人謝某梅主張其遭受16次家庭暴力,對於其中證據確實、充分的事實,法院依法予以認定。具體包括被告人賀某陽實施的4起虐待罪事實和1起故意傷害罪事實:

2022年1月,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執,被告人賀某陽毆打已懷孕的謝某梅,致其頭面部軟組織擦挫傷。2022年9月,賀某陽與謝某梅因家庭經濟瑣事在車上發生爭吵,賀某陽用刀柄敲擊謝某梅頭部,致謝某梅額頂部皮膚裂傷。2022年10月,賀某陽衝進謝某梅暫住的朋友家中打罵謝某梅。2023年4月,賀某陽因不滿謝某梅穿着打扮,在飯店內將熱菜湯潑向謝某梅,致其身體多處被燙傷。

2023年4月25日凌晨,因不滿謝某梅提出離婚,被告人賀某陽找到謝某梅後將其帶入一家酒店房間內,其間二人因瑣事發生爭執,賀某陽採用拳打腳踢的方式對謝某梅胸腹部進行毆打,造成其腹、胸、腰等多處損傷,致其受重傷。

四川省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四川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唐稷堯認爲,本案有關“家暴”的事實,除了2023年4月25日那次已經被按照故意傷害罪單獨提起公訴以外,其他“家暴”事實已整體被檢察機關納入虐待罪提起公訴。根據檢察機關的指控和庭審查明的事實,按照刑事訴訟法有關“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刑事證明標準,將在法庭上具有相對充分證據證明的除4月25日故意傷害之外的4次家暴事實予以認定符合法律的規定,也足以認定被告人的行爲構成虐待罪。

傷情鑑定結果予以採信

2023年4月29日,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區分局物證鑑定室依據“兩院三部”發佈施行的《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對謝某梅出具《法醫臨牀檢驗材料審查意見》,表明“根據現有病情資料,謝某梅所受損傷達到重傷二級標準,待病情穩定後進行傷情鑑定。”

法院經審查認爲需要對謝某梅左腎傷情補充鑑定以及對傷殘等級進行鑑定,故法院建議檢察機關補充偵查,檢察機關同意並要求公安機關予以補充。對謝某梅的傷情鑑定,庭審記錄在案有3次:

2023年5月8日,經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區分局物證鑑定室鑑定,謝某梅腹部損傷達到重傷二級標準。

2023年11月29日,經法大法庭科學技術鑑定研究所鑑定,謝某梅被他人毆打後致全身多發損傷,損傷程度爲重傷二級和輕傷二級。

2024年8月26日,經法大法庭科學技術鑑定研究所鑑定,謝某梅傷殘等級一處輕傷二級,一處七級,兩處九級,一處十級。

庭審中,被告代理人提出,原告謝某梅的第二次傷情鑑定沒有公安機關的批准和委託,並且跨地區去北京做鑑定,是不合法的,不能作爲參考鑑定。同時提出,“賀某陽說謝某梅在婚姻存續期間服用過腎損傷藥物”。

法庭當庭視頻連線法大法庭科學技術鑑定研究所鑑定人,鑑定人出庭進行說明並接受公訴機關、原告代理人和審判長的詢問。

“小謝做了4次檢查,各項指標呈波動性表現,但沒有達到持續性嚴重下降的情況。”鑑定人當庭表示,對謝某梅的檢查顯示,她的左腎功能沒有完全喪失,功能有部分受損、存在障礙,但沒有達到重度下降,依據評定標準,謝某梅腎功能損害的傷殘等級爲九級。

鑑定人進一步補充說明,去年11月29日鑑定時,謝某梅左腎有恢復性表現,內生肌酐清除率達不到輕傷一級的程度,所以評定爲輕傷二級。

記者瞭解到,謝某梅以左腎傷情加重爲由,向法院申請重新鑑定,並提交近期醫療檢查結果。爲充分保障謝某梅的合法權益,準確認定案件事實,法院函詢法大法庭科學技術鑑定研究所並移送謝某梅提交的相關醫療資料,該所出具答覆函,根據答覆函意見,謝某梅近期醫療檢查結果對原鑑定意見中的鑑定結論並未構成實質性影響,故法院認爲無重新鑑定必要,不同意啓動重新鑑定。

綜上,合議庭認爲,本案鑑定的委託程序合法,鑑定人員具備鑑定資質,鑑定檢材合法、真實,鑑定方法符合法律規定,鑑定依據充分,鑑定意見明確,並與在案其他證據相互印證,能夠證明案件事實,法院予以採信。

犯故意殺人罪證據不足

被告人賀某陽於2023年4月25日毆打致傷謝某梅的行爲定性,成爲本案的爭議焦點。

庭審中,被害人暨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謝某梅及其訴訟代理人對公訴機關指控賀某陽犯虐待罪的事實和罪名無異議,對公訴機關指控賀某陽犯故意傷害罪有異議,認爲罪名不當,應當定性爲故意殺人罪。

法院經審理認爲,根據在案賀某陽的供述、謝某梅的陳述、證人證言、病歷資料、鑑定意見等證據,足以認定賀某陽主觀上有傷害謝某梅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拳打腳踢毆打謝某梅的行爲,致謝某梅全身多發損傷,其中重傷二級四處、輕傷二級五處、輕微傷一處,傷殘等級爲七級傷殘一處、九級傷殘二處、十級傷殘一處的嚴重後果,其行爲已構成故意傷害罪。

法院經查,現有在案證據顯示,賀某陽與謝某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長期存在婚姻家庭糾紛,賀某陽多次對謝某梅實施家暴。賀某陽2023年4月24日晚找到謝某梅,並將謝某梅帶至酒店房間,意在求和,事前無明確的致死謝某梅的動機。

在酒店房間內,謝某梅被打後央求送醫,賀某陽網購了止痛藥,後又撥打120求助,通知公司駕駛員開車到酒店接人並送至醫院,客觀上有實施救助的行爲,尚無證據證實賀某陽在事中有殺害謝某梅的目的。

謝某梅提出賀某陽爲了殺人,在事後故意拖延送醫。法院經查,謝某梅事後到醫院救治時經檢查外傷並不明顯,結合多名證人描述“檢查發現謝某梅只是手指有外傷,肚子上有淤青,雙前臂有淤青,其他無明顯外傷”“身上有抓痕和少量血跡”等,不能排除賀某陽基於外傷不明顯而對謝某梅傷情的嚴重程度存在誤判,更不能證實賀某陽爲置謝某梅於死地故意拖延送醫。

綜上所述,法院認定賀某陽犯故意殺人罪的證據不足,謝某梅及其代理人所提構成故意殺人罪的意見,不予採納。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從犯罪成立的客觀條件來看,故意傷害罪侵害的是人的身體健康,故意殺人罪侵害的是人的生命,在危害後果上存在顯著差異。”唐稷堯指出,更爲重要的是,兩罪在犯罪成立的主觀條件方面具有本質的不同,即主觀故意的內容不同。

唐稷堯說,就故意傷害罪而言,行爲人具有侵害他人身體健康的主觀心態,而在故意殺人罪中,行爲人具有的則是剝奪他人生命的心態。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被告人賀某陽的行爲客觀上造成的是被害人身體的重傷非死亡;在主觀上,基於兩人長期存在婚姻家庭糾紛的背景,結合被告人施暴時的語言和具體行爲方式、實施行爲後爲被害人購買止痛藥並送被害人就醫的舉動等客觀事實可以推定,被告人不具有剝奪被害人生命的主觀目的與動機,而只是意圖通過暴力毆打教訓被害人。因此,賀某陽的行爲只能構成故意傷害罪。

庭審中,被告辯護人提出“小謝沒有告訴,虐待罪不能公訴”。唐稷堯介紹,根據我國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虐待罪雖然屬於“告訴才處理”的自訴案件,但並非絕對限於自訴。犯虐待罪,“但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也可以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法院認爲,賀某陽與謝某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賀某陽長期多次對謝某梅實施家暴,情節惡劣,其行爲符合虐待罪的犯罪構成要件,且對其行爲單純以故意傷害罪論處,尚不足以全面評價其行爲性質。故賀某陽及其辯護人所提賀某陽不構成虐待罪的意見不成立。

可認定被告人構成自首

關於賀某陽是否存在自首情節,庭審中,雙方也各執一詞。法院經查,根據公安機關出具的到案經過、情況說明,以及在案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等證據,能夠證實2023年4月25日8時許,謝某梅對外呼救,酒店裝修工人到達案發現場,要求開門並告知對方已報警。8時左右,賀某陽電話告知晉陽派出所民警其又把老婆打了。8時35分許,處警民警到達酒店瞭解情況後,告知賀某陽先將謝某梅送醫,再到派出所說明情況。當日下午4時許,賀某陽主動到派出所說明情況。4月29日,民警接報警後到賀某陽所在公司將其帶至公安機關。

關於被告人賀某陽及其辯護人所提賀某陽故意傷害罪具有自首情節,請求對賀某陽從輕處罰的意見,法院經查,公安機關出具的到案經過、情況說明以及在案證人證言、被告人賀某陽供述等證據證明,賀某陽在酒店內明知他人報警而在現場等待,主動將自己的行爲告知民警,在將被害人謝某梅送至醫院治療後,亦主動到公安機關說明其致傷謝某梅的情況,系自動投案。賀某陽歸案前後,對毆打致傷謝某梅的主要事實供認不諱,其故意傷害犯罪構成自首。對賀某陽及其辯護人所提構成自首的辯護意見,法院予以採納。但是,賀某陽故意毆打謝某梅,致謝某梅全身多發損傷,後果嚴重,情節惡劣,綜合其犯罪情節、性質,後果及悔罪態度,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

記者瞭解到,謝某梅在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後,除控告賀某陽故意殺人、虐待外,還控告賀某陽涉嫌強姦、僞造公司印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公安機關針對性開展了偵查工作,但因證據不足或不構成犯罪,公訴機關均未指控。

2024年1月15日,謝某梅向武侯區法院提交申請,控訴賀某陽涉嫌串通投標。武侯區法院將申請轉交武侯區檢察院和武侯區公安分局,截至目前公訴機關未提交新證據,也未追加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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