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能否以已向被保險人理賠爲由拒絕承擔交強險責任?

案情回顧

2024年4月5日,張某駕駛某小型轎車與楊某駕駛的輕型廂式貨車發生碰撞,交警部門認定張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楊某無責任。張某駕駛的小型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

事故發生後,楊某因車輛受損維修花費5000元。經張某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公司將交強險限額內2000元賠償給張某,後張某未向楊某賠付。楊某訴至法院,要求張某及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該保險公司辯稱其已向被保險人張某理賠,拒絕承擔交強險賠付責任。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爲,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二十條規定,“責任保險的保險人在被保險人向第三者賠償之前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第三者依照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行使保險金請求權時,保險人以其已向被保險人賠償爲由拒絕賠償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張某未向楊某賠償車損,故保險公司仍應向楊某賠償交強險限額內的2000元財產損失。

法官說法

本案的爭議焦點爲保險公司能否以已向被保險人理賠爲由拒絕承擔交強險責任。關於該問題實務中有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是否定說,認爲保險公司已向被保險人理賠不能成爲拒絕向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事由。主要依據爲《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第三十一條“保險公司可以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賠償保險金。”第二種觀點是要以被保險人是否已向第三者賠付爲條件區別判斷。具體來講,若被保險人已向第三者賠償的,保險公司可以已向被保險人理賠爲由不再向第三者賠償;若被保險人未向第三者賠償的,保險公司不得以已向被保險人理賠爲由拒絕向第三者賠償。在保險公司向第三者履行賠付義務後,可要求被保險人返還已付的理賠款。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主要依據爲《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三款“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者賠償的,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

即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支付賠償金以被保險人已賠償第三者爲必要條件,被保險人只有在向第三者賠償以後纔有權以自己名義向保險人領取賠償的保險金。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二十條也予以明確,“責任保險的保險人在被保險人向第三者賠償之前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第三者依照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行使保險金請求權時,保險人以其已向被保險人賠償爲由拒絕賠償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實踐中,在發生交通事故後,被保險人應配合事故中遭受人身或財產損失的第三者積極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若被保險人直接向保險公司申請賠付,保險公司應履行審查義務,確定被保險人是否已對第三者進行了賠償。否則,即使保險人已經將保險金支付給了被保險人,仍應“重複”支付給第三者,不得以已經將保險金支付給了被保險人爲由進行抗辯。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六十五條 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於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者賠償的,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爲保險標的的保險。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四)》

第二十條 責任保險的保險人在被保險人向第三者賠償之前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第三者依照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行使保險金請求權時,保險人以其已向被保險人賠償爲由拒絕賠償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險人向第三者賠償後,請求被保險人返還相應保險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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