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轉賬記錄債主卻說沒收到,誰在撒謊?

近日,浙江溫嶺一原告陳某領到了一張“不誠信罰單”。

爲了牟取不正當利益,陳某明明收到部分還款,卻隱瞞事實仍以原欠條金額提起訴訟。這種虛假訴訟行爲不僅嚴重侵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且擾亂正常的訴訟程序,損害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力,破壞社會誠信。 

經溫嶺市人民檢察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法院採納檢察建議並裁定再審,於近日作出再審民事判決,撤銷原生效判決,予以改判,並對涉案當事人陳某處以罰款8萬元。

是否還款說法不一

“檢察官,你看看這個判決書,他們明明是認識的!” 

2023年2月,童某情緒激動地來到溫嶺市檢察院民事檢察部門尋求幫助,並向檢察官反映了一條虛假訴訟線索,牽出一起10年前的民間借貸糾紛。 

2013年3月,童某向陳某借款50萬元,約定月利率2%,並出具了借條。阿文、阿平、阿遙3人爲上述借款提供擔保。 

因童某逾期未還借款,2013年12月,陳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童某償還借款50萬元及利息,並承擔律師費,阿文、阿平、阿遙3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2014年5月,法院審理後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被告童某償還原告陳某借款50萬元,並支付自2013年10月5日起按月利率1.5%的標準計算至判決確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及律師代理費,被告阿文等3人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但童某告訴檢察官,當時陳某交錢時已經預先扣除了4.5萬元利息,他實際拿到手的只有45.5萬元。而且開庭時,阿遙拿出轉賬記錄抗辯已經歸還了31.5萬元借款。其中,阿平歸還了5萬元,26.5萬元則由阿遙匯入陳某指定賬戶應某處。但陳某隻承認收到阿平的5萬元,並表示其不認識應某,未收到26.5萬元轉賬。由於阿遙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兩人之間的關係,一審時法院對該證據沒有采納。

走訪發現關鍵證據

“這些年我陸陸續續在還這筆錢,不該我還的,我不認!”童某表達了申請檢察監督的想法。經檢察官瞭解,一審判決後童某等人並未申請再審,這不符合案件受理條件。但考慮到該案涉及虛假訴訟的可能性很大,檢察官對該案進行了調查覈實。 

其間,檢察官前往銀行調取了陳某、應某的銀行賬戶明細,查明阿遙確實曾轉賬至應某賬戶26.5萬元。檢察官同時在溫嶺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調取了應某的“浙江省基本養老保險歷年參保證明”,查實2009年11月至2014年期間,應某養老保險的繳費單位爲陳某所開設的鞋料廠。 

爲了進一步證明兩人之間的關係,檢察官前往應某戶籍信息上登記的住址,但幾次均撲了空,應某一直未曾露面。直到走訪周邊鄰居時,一位大媽向檢察官透露了一條關鍵消息:應某在鎮上經營一家推拿店。 

掌握線索後,檢察官驅車前往尋找該店,經過幾天努力,終於找到了應某。 

“我就是給陳某打工的。那些錢陸陸續續分批打進來,我都取出來給他了。”面對檢察官詢問,應某承認,阿遙轉賬的那個指定賬戶就是在陳某的授意下辦理的,平常也都是陳某在使用。 

取得應某證言後,相關證據一一得到印證。檢察官認爲,上述事實有阿遙、應某、陳某賬戶明細及取款憑證、應某的歷年參保記錄及陳述等證據予以證實,陳某在原庭審過程中關於其不認識應某的辯解不實。結合阿遙庭審的辯解及應某的陳述可認定,轉賬給應某的26.5萬元就是歸還陳某的借款,原審認定的事實確實有誤。陳某的行爲已擾亂司法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依法提出再審建議

2024年1月15日,溫嶺市檢察院依職權受理該案,並於1月25日向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 

法院採納了溫嶺市檢察院的再審檢察建議,裁定對該案進行再審。 

近日,經開庭審理,法院認爲,陳某在原審中隱瞞預先扣除利息及借款已部分歸還的事實,持借款金額虛高的借條起訴,導致原判決事實認定錯誤,應依法予以糾正,判決撤銷原生效民事判決;原審被告童某償還陳某借款本金19萬餘元,並支付自2014年2月26日起按月利率1.5%的標準計算至判決確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及律師代理費5055元;原審被告阿文、阿平、阿遙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同時,針對陳某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對還款事實的隱瞞行爲,法院對其開出一張“不誠信罰單”,罰款8萬元。 

“我們依法行使調查覈實權,將‘三個善於’融入民事檢察監督過程中,做到深挖線索、一案多查,力爭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回應人民羣衆的新期待、新要求。”溫嶺市檢察院相關負責人介紹,今年以來,溫嶺市檢察院立足法律監督工作的基本定位,聚焦民間借貸、合同糾紛等虛假訴訟高發領域開展“檢護民生”專項行動,成功辦理虛假訴訟案件16件,移送其他院虛假訴訟線索28件。

來源|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王春 通訊員 陶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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