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藥發現部副主任擅自將公司商業祕密“小核酸藥物高通量篩選QC標準”透露給他人,並私下進行多輪實驗,形成實驗報告……12月2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檢察機關依法保護僑胞合法權益典型案例”,其中就披露了這起侵犯商業祕密案。
某核酸技術有限公司系從事新藥研發的僑資企業,公司創始人李某爲美籍華人,核心團隊有大量外籍科學家,公司在行業內具有較大影響力。“小核酸藥物高通量篩選QC標準”(以下簡稱“QC標準”)是由李某等人在小核酸藥物篩選和開發中總結形成的獨有技術,系該公司商業祕密。
2021年3月至10月,陳某在擔任該公司新藥發現部副主任、高通量篩選平臺負責人期間,與某生物技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某某等商定,共同以某生物技術有限公司名義承接藥物委託開發項目。在參與擬定合同過程中,陳某違反保密義務,披露了“QC標準”,並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私下安排部門員工範某等人利用公司實驗平臺進行多輪生物實驗。後利用公司授予的接觸權限,擅自使用“QC標準”分析實驗數據,形成實驗報告。
2021年10月24日,某核酸技術有限公司發現陳某行爲後報案,並將陳某開除。陳某將自己涉嫌侵犯商業祕密被公安機關調查一事及時告知孔某某。爲順利完成藥物委託開發合同,孔某某與陳某商議繼續使用前期實驗數據,完成最終實驗報告。
2021年12月8日,某生物技術有限公司根據陳某完成的實驗報告交付第一階段實驗成果,陳某根據約定獲得生物篩選部分違法所得共計人民幣43.48萬元。
2023年5月9日,江蘇省如東縣公安局以陳某、孔某某、某生物技術有限公司涉嫌侵犯商業祕密罪向檢察機關移送審查起訴。
審查起訴階段,江蘇省南通通州灣江海聯動開發示範區檢察院(以下簡稱通州灣檢察院)通過專家諮詢論證,補充鑑定(說明)和技術諮詢,查明“QC標準”所選用的單個指標和閾值範圍雖已公開,但完整的5個指標及其閾值組合技術方案未被公開,且通過補充調取“QC標準”研發改進的相關資料、記錄,進一步證實“QC標準”在侵權行爲發生時不爲所屬領域相關人員普遍知悉和容易獲得,依法認定該技術方案屬於商業祕密。
通州灣檢察院依據懲罰性賠償的相關規定,促使雙方達成共識,簽訂賠償協議書。某生物技術有限公司、孔某某、範某等刑事、民事共同侵權主體按約賠付人民幣111萬元,並取得被害公司諒解。
考慮到某生物技術有限公司系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在此次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小,犯罪情節輕微,且已經賠償權利人損失並獲得諒解,通州灣檢察院對其依法決定不起訴。對於該公司侵犯商業祕密行爲,通州灣檢察院向如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制發檢察意見,建議對該公司予以行政處罰。2023年12月30日,如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侵犯商業祕密行爲,對某生物技術有限公司罰款人民幣20萬元。
2023年11月8日,通州灣檢察院以被告人陳某、孔某某犯侵犯商業祕密罪依法提起公訴。2024年2月22日,通州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侵犯商業祕密罪分別判處陳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三萬五千元,禁止陳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小核酸製藥的生物篩選工作;孔某某單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二萬元。一審宣判後,陳某提出上訴。2024年9月29日,南通市中級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作者:楊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