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後再次分別
同居的點點滴滴
變成冰冷的轉賬記錄
小到油鹽,大到房貸
錢怎麼算?
“無復婚可能”後,昔日轉賬引糾紛
小林(男方,化名)與小蘭(女方,化名)曾系夫妻關係,2017年9月4日,雙方因感情不和而登記離婚並簽訂《離婚協議書》。協議書約定婚生女小雨(化名)歸小林撫養,並承擔一切撫養費用。
離婚後兩三年,小林與小蘭開始同居生活。其間小林陸續通過支付寶及微信給小蘭轉賬或墊付款項共計88.19萬元。其中,有39.32萬元備註有轉賬用途,其餘轉賬註明生活費、零花錢、過年花費或沒有備註。
另查明,雙方同居後,小蘭辭去工作在家看孩子直至同居關係解除。其間小蘭持續繳納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還繼續償還個人房貸。
2023年9月14日,男方小林通過微信詢問女方小蘭是否與他人形成男女關係以及是否願意跟隨其生活,小蘭明確表示已與他人形成男女關係並明確拒絕跟隨小林在A市生活。小林認爲雙方已喪失復婚可能性,其向小蘭轉賬或墊付的款項沒有合法依據,遂向廣西環江毛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小蘭返還各項大額費用共計88.19萬元。
原告男方小林認爲,同居後其向小蘭表達出復婚的意願,至此小蘭開始與其一起生活,一同撫養小孩。同居後,小林向小蘭支付生活費,但該生活費未完全用於雙方共同生活。小蘭用這些生活費進行償還房貸、繳納社保和部分日常消費。小蘭所有開支均由小林墊付,包括生活消費開支、購房首付款、房貸、繳納個人社保、基金投資等,也包括復婚婚禮費用(未辦婚禮)、三金。
被告女方小蘭辯稱,上述款項系小林自願贈與,非小蘭以復婚爲由索取,這一點小林並沒有證據證明;此外其於2020年7月辭職照顧小林和女兒,雙方共同居住並非以結婚爲目的,且小林“一腳踏二船”,款項贈與後已生效,沒有分手返還的道理;特別是三金、婚禮費是小林爲補償小蘭贈與的,若認定有彩禮性質,不應忽略雙方共同生活多年且小蘭全心照顧小林及女兒的事實,小林以“無復婚可能”要求返還無依據。
法院:根據具體情況返還
廣西環江毛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爲,男方小林與女方小蘭原系夫妻關係,離婚後小林持續向小蘭轉賬,其間兩人同居。小林主張轉賬或墊付的款項總計達88.19萬元,其中一些轉賬,可能是雙方基於共同生活的日常消費支出,或者是在特定情境下的自願贈與行爲。這些款項並不具備明確的借貸性質,不應簡單地認定爲需要返還的債務,並非所有款項都符合要求小蘭全額返還的條件。
法院依法認定爲,小蘭和小林的同居時間爲2020年7月至2023年7月,2017年9月5日至2020年6月的轉賬爲同居前的,2020年7月至2022年9月25日的轉賬爲同居期間的。
關於同居前的轉賬:註明女方小蘭向男方小林借的8萬元,因小蘭未提供證據支持其辯稱,法院採信小林主張,認定爲借款,小蘭應償還;8萬元以外的轉賬,小林無證據證明非自願等情況,法院認定爲自願給付,不予支持返還請求。因此,同居前的轉賬中,小蘭應當償還小林借的8萬元。
關於同居期間的轉賬:註明三金、婚禮、買首飾的共17萬元轉賬,雖雙方對款項名稱有爭議,但實質爲與結婚相關的較大數額財物,分手後男方小林要求返還,法院支持;註明買房款的12萬元轉賬,是小林爲了培養感情、締結婚姻所付,因數額較大且與女方小蘭用於約定用途,小蘭應當予以返還;其他轉賬中,通過證據查明,小蘭在同居期間繳納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償還個人房貸、失業保險共16.4萬元,不屬於共同生活消費開支,應返還。因此,同居期間的轉賬中,小林轉賬給小蘭的錢款共計45.4萬元應當予以返還。對於返還的數額,綜合考慮小林和小蘭共同生活期間產生的必要消耗、同居關係存續時間長短,結合小林轉賬數額、雙方聊天記錄載明的情況及未辦理結婚登記等客觀實際,法院酌定由小蘭返還小林25萬元。
綜上,綜合考慮同居時間、彩禮的數額等,法院判決被告小蘭向原告小林返還33萬元。
小蘭不服一審判決,遂向廣西壯族自治區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爲,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處理結果適當,依法予以維持,並駁回小蘭的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明確款項性質,避免日後糾紛
在本案中,原告小林在離婚後與被告小蘭同居並給付被告小蘭的財產數額較大,小林得知喪失復婚可能性後,雙方的經濟往來引發了糾紛。對於雙方同居期間的轉賬,應根據具體情況判斷。
註明三金、婚禮和買首飾的轉賬,雖雙方對款項性質有爭議,但因與結婚相關且數額較大,在未辦理結婚登記且分手後,根據公平原則,可要求返還。註明買房款的轉賬,因指定用途未實現同樣應返還。而對於其他轉賬中用於個人養老保險和房貸等非共同生活消費開支的部分,也應予以返還。
通過本案的審理,希望大家在處理經濟往來時更加謹慎,明確款項的性質和目的,避免因關係變化而產生不必要的糾紛。同時,也提醒大家在處理感情和經濟問題時要保持理性和謹慎,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來源 |CCTV今日說法、河池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