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北京11月4日消息(記者門庭婷)近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深圳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發佈《關於既有非居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爲了規範既有非居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賃住房行爲,切實增加保障性租賃住房供給,有效緩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羣體住房困難。
據瞭解,本《通知》適用範圍爲:既有非居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賃住房,是指在保障產業發展需求的前提下,將閒置和低效利用的商業、辦公、旅館(酒店)、 廠房、研發用房、倉儲、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爲保障性租賃住房的行爲。
對居住和公共環境有嚴重干擾、污染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工業用地上的既有非居住房屋,以及存放易燃、易爆和劇毒等危險品的倉儲用地上的既有非居住房屋,不得實施改建。
《通知》顯示,既有非居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賃住房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一是擬改建房屋具有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具有其他證明權屬清晰的相關主管部門文件、生效法律文書, 已通過竣工驗收,且房屋用途爲商業、辦公、旅館(酒店)、廠房、研發用房、倉儲或者科研教育等。二是擬改建房屋不存在查封登記、異議登記、違法建設等情形;存在抵押登記等他項權益的,應當取得所有他項權益人同意。三是擬改建房屋未被納入城市更新單元計劃、土地整備計劃和房屋徵收計劃。四是商業、辦公、旅館(酒店)、科研教育、研發用房應當以棟、座或者相對獨立的整層爲單位進行改建,廠房、倉儲用房應當以棟或者座爲單位進行改建。單個項目改建總建築面積原則上不低於 1000 平方米。五是房屋改建涉及其他共有人或者業主利益的,已徵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數量的共有人或者業主同意改建。六是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通知》還對項目改建安全監管提出了相應措施。一是改建項目須按規定開展土壤污染狀況初步調查、提供調查報告,以防範毒地塊實施改建;對必須開展房屋安全鑑定的項目,要求委託符合規定的鑑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鑑定並根據鑑定結論進行設計。
二是企業在申請施工許可時,必須將鑑定報告、設計圖紙等材料上傳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系統,區住房建設部門應當將改建項目納入設計文件的抽查對象。
三是對實施竣工消防驗收備案的改建項目,區住房建設部門在設計階段提前介入、提供技術指導和服務,確保改建項目滿足消防技術規範。
四是在施工過程中,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對改建項目按圖施工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