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北京8月22日消息(記者門庭婷)近日,哈爾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佈了《哈爾濱市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涉及保障性住房配售價格和麪積標準、申購和配售、後續封閉管理等內容。
根據《徵求意見稿》,新建保障性住房配售價格由成本、稅金和利潤構成,保障性住房配售價格中,不得計入國家和省、市政策規定不得計入的相關費用。存量住房轉化的保障性住房配售價格均價,由存量住房建設單位結合房屋成本及周邊住房價格等因素合理確定。建設單位可根據最終確定的配售價格均價,結合樓棟、樓層、朝向、戶型等因素擬定單套房屋銷售價格,實行一房一價,明碼標價,向社會公佈。
按照保基本的原則,新建保障性住房單套建築面積應控制在70-110平方米。引進人才住房建築面積可適當放寬。存量住房轉化爲保障性住房的,結合現有房源實際,原則上單套建築面積不超過120平方米。
《徵求意見稿》顯示,保障性住房實行配售制,統一納入哈爾濱市房屋聯機備案系統管理。申請家庭的購買資格按照《哈爾濱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購買資格申請准入管理辦法》執行。取得《哈爾濱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購買資格通知書》的家庭方可購買保障性住房。每個申請家庭只能享受且只能購買一套保障性住房。
《徵求意見稿》還提到,保障性住房交付使用後,購房人應當按照不動產登記有關規定,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經審覈准予登記的,應當在預告登記證明和不動產權證中註記“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封閉管理”,同時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
同時,購買家庭取得保障性住房不動產權證未滿五年的,原則上不得申請回購。如長期閒置、確需轉讓、因辭職等原因離開機關事業單位或企業的,可由政府指定機構按規定予以回購,再行配售給符合條件的家庭。具體回購的規定另行制定。
保障性住房不得用於生產經營,購房人享有相應的落戶、子女就學等公共服務。
根據《徵求意見稿》,保障性住房除用於申購家庭購置該套住房時申請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和個人商業性住房貸款抵押外,不得用於其他類型的抵押、擔保及個人償債等。
此外,保障性住房交付使用後,購房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和物業服務費。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得用於生產經營和其他用途,不得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市場監管部門不得將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用於工商註冊。購房家庭不得擅自改變房屋建築主體或承重結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