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廣州8月12日電 (記者羅艾樺)近日,廣東省廣州市結合新的形勢政策和羣衆合理訴求,對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重新修訂。
在優化申請審覈分配機制上,進一步完善了“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的定義。即申請家庭應當推舉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爲申請人,其他符合條件的家庭成員爲共同申請人。申請人、共同申請人相互之間應當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監護關係並共同居住生活。
放寬了准入條件,儘可能吸納更多羣體。凡在本市無自有產權住房,或現自有產權住房人均建築面積低於15平方米(或人均居住面積低於10平方米)的家庭,均可申請。爲了提高老年羣體的保障服務水平,新辦法規定,申請家庭所有成員均年滿60週歲的,家庭收入、家庭財產標準可適當放寬;公租房項目可根據居住人羣特徵與生活需求,適當增加配置醫療衛生和養老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