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日報訊 (全媒體記者李天研)昨日,廣州市住建局發佈了《關於優化明確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義的住宅區樓宇命名更名相關事宜的通知》。建築物已部分出售或全部出售的,在辦理住宅區樓宇更名審批事項時,需由申請單位徵求全體業主的意見後,經業主表決同意。
根據通知,建築物尚未出售並符合更名申請材料的,建設單位需出具加蓋單位公章的建築物尚未出售的情況說明作爲申請材料。建築物已整體出售的,新的產權單位在取得產權證或轉讓協議書之後可以提出建築物名稱更名申請,同時提交相關證明文件。
建築物已部分出售或全部出售的,在辦理住宅區樓宇更名審批事項時,需按照《地名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要求,由申請單位徵求全數業主(含購房未收樓的、已收樓的、已確權的)的意見後,提交專有部分面積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比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並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的材料,即可提交更名申請。
住宅區、樓宇應依據佔地面積(淨用地面積)、總建築面積、樓層數等規模指標,嚴格對照執行《廣東省建築物住宅區名稱管理規定》關於通名的規定要求。在辦理住宅區、樓宇命名、更名時同步考慮採用以原小區名稱派生命名的道路的更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