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產廣告指引徵求意見 商業用房不得宣傳爲商品住宅

新京報訊 (記者袁秀麗)11月2日,北京市市場監管局發佈《北京市房地產廣告發布指引(徵求意見稿)》(簡稱“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將持續至11月13日。徵求意見稿明確了8種不得發佈廣告的房地產項目類型,以及10項不得在房地產廣告中出現的內容。

徵求意見稿提到,房地產廣告應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以健康的表現形式表達廣告內容。此外,房源信息應當真實,面積應當表明爲建築面積或者套內建築面積。如果涉及內部結構、裝修裝飾的,應當真實、準確。如果涉及房地產價格評估的,應當表明評估單位、估價師和評估時間等內容。同時,要求房地產廣告必須明晰一系列重要信息。

徵求意見稿明確了8種不得發佈廣告的房地產項目類型,其中包括在未經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開發建設的房地產項目;在未經國家徵用的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建設的房地產項目;預售房地產,但未取得該項目預售許可證的項目;權屬有爭議的項目;不符合工程質量標準,經驗收不合格的房地產項目等,均不得發佈廣告。

此外,徵求意見稿還提出了10項不得在房地產廣告中出現的內容。例如,房地產廣告中不得含有將“商業用房宣傳爲商品住宅”等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含有“房價年增長XX%以上”“年租金高於該地段平均水平XX%”“投資收益保持在XX%以上”等升值或者投資回報的承諾內容;不得含有“XX分鐘到達某地標建築”“XX分鐘直達國際機場”以項目到達某一具體參照物的所需時間表示項目位置的內容;不得對規劃或者建設中的交通、商業、文化教育設施以及其他市政條件做誤導宣傳;不得含有“買房能落戶”等廣告主能夠爲入住者辦理戶口、就業、升學等事項的承諾等。

徵求意見稿特別提出,廣告代言人僅能爲使用過的商品房或其他類型房產或接受過的房地產中介服務做推薦、證明,並應當充分使用代言商品。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公共場所管理者等經營主體,要完善服務協議和規則對利用其信息服務平臺或場所發佈虛假違法房地產廣告的用戶採取警示、暫停或者終止服務等措施,及時防範、制止違法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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