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球網綜合報道】3月2日晚間,向日葵披露公告稱,因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公司及相關當事人收到中國證監會浙江監管局出具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監管機構擬對公司給予警告並處以300萬元罰款,對時任董事長吳少欽給予警告並處以150萬元罰款,對時任董事會祕書李嵐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罰款合計510萬元。
回溯事件,2025年9月22日,向日葵披露《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預案》(以下簡稱《預案》),稱公司擬通過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的方式購買漳州兮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兮璞材料)100%股權、浙江貝得藥業有限公司40%股權,並募集配套資金,交易預計構成重大資產重組。
值得注意的是,主營醫藥業務的向日葵此次擬跨界收購半導體材料公司兮璞材料,一度引發資本市場熱捧,《預案》披露後,向日葵股價連續3個交易日漲停、成交量顯著放大。
然而,這場看似前景廣闊的跨界重組,很快因信息披露的真實性問題陷入爭議。經監管機構覈查確認,《預案》披露兮璞材料的主要盈利模式爲“定製化代工+自主生產”相結合。截至披露日,兮璞材料自有工廠仍在建、尚不具備自主生產能力,且主要產品系標準化產品,前述主要盈利模式存在誤導性陳述。
2025年12月26日,深圳證券交易所針對前述《預案》事項向公司下發《關注函》。2026年1月14日,向日葵披露《關於終止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事項的公告》。
中國證監會浙江監管局認爲,向日葵上述行爲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所述誤導性陳述的違法行爲。
吳少欽作爲公司時任董事長,參與案涉交易事項,未能保證公司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涉嫌違反《證券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是公司違法行爲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李嵐作爲公司時任董事會祕書,負責辦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務,未勤勉謹慎履行職責,未能保證公司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涉嫌違反《證券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是公司違法行爲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基於此,中國證監會浙江監管局擬決定:對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給予警告,並處以300萬元罰款;對吳少欽給予警告,並處以150萬元罰款;對李嵐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
向日葵方面則表示,根據《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認定的情況,公司審慎判斷不觸及《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第十章第五節規定的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情形。本次行政處罰最終結果以中國證監會浙江監管局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爲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