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
近年來,虛假理財型詐騙成爲了非法集資犯罪的常見類型。騙子們利用人們對理財產品投資風險認知上的缺失,虛構各種項理財產品,承諾高額收益以進行大規模斂財。
在2022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養老領域也成爲了非法集資犯罪突出的地帶,該司法解釋將“以提供‘養老服務’、投資‘養老項目’、銷售‘老年產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作爲非法集資犯罪的主要情形之一。
在養老騙局中,上當的大多是老年羣體。如今,賬戶裏有很多現金用作養老的“老富人”也成了騙子眼中的“肥羊”。老年人手上的錢一多,心思也難免多起來。廣場舞、麻將局的老夥伴們一碰面,大夥一邊練着、玩着,一邊就開始討論怎麼能讓自己手上的積蓄“錢生錢”。但有些老年人警惕意識較弱,可能子女也長期不在身邊,對風險的預判能力不高,在騙子的糖衣炮彈後虧掉自己積蓄的,也大有人在。
案例詳情:
李大媽經朋友介紹認識了某投資公司的業務員楊某。一開始,楊某對李大媽十分熱情,各種噓寒問暖。兩人熟識後,楊某便向李大媽介紹他們公司推出了一款新型理財產品,並稱該產品穩賺不賠,零風險,高收益,只需拿出5萬元本金,一個月便能返還1.4萬元利息。李大媽沒有抵抗住高額回報的誘惑,決定先投資5萬元。
一月到期後,楊某勸李大媽將利息當作本金繼續投資,並且稱爲了回饋客戶,可以贈送李大媽一千元的獎勵金,這樣李大媽再補交3.5萬元,連着之前的本金、利息和獎勵金,共計可算作以10萬元本金繼續投資。李大媽禁不住勸說,便又投了3.5萬進去。
但是到期後,李大媽向楊某索要本金及利息,楊某借用疫情期間沒法轉賬等各種理由推脫。實在推脫不過,就轉給李大媽幾千塊錢,算作利息。李大媽覺得嚐了甜頭,便繼續聽從楊某繼續投錢,最終除去收回的利息,李大媽投資金額總計29.5萬元。
隨着利息支付得越來越慢,李大媽覺得不對勁兒了,便去其公司覈實,居然發現楊某給李大媽介紹的理財產品竟是其個人虛構的,於是立即報警。原來,楊某虛構的高額返利理財產品專挑老年人下手,除李大媽以外,總計已騙得多人投資款共計330餘萬元,所獲錢財皆用於日常花銷、償還個人債務。最終法院結合具體案情以詐騙罪判處楊某有期徒刑11年。
律師分析:
本案是虛構理財產品詐騙老年人財產的常見案例,利用了老年人辨別理財產品真僞能力較弱的特點。《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的規定,理財產品等資產管理產品屬於特許經營行業,必須納入金融監管,非金融機構不得發行、銷售理財產品;未經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許可,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也不得代理銷售理財產品。非金融機構違反上述規定的,按照國家規定進行規範清理,構成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那麼應如何辨別理財產品是否正規呢?每個正規理財產品都有唯一的產品登記編碼,《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規定,商業銀行及其理財公司不得發行未在全國銀行業理財信息登記系統進行登記並獲得登記編碼的理財產品。我們可以登錄“中國理財網”,點擊“理財產品”,通過輸入產品登記編碼或者產品名稱來查詢相應的理財產品信息。如果無法查詢到想購買的理財產品,或者查詢到的信息與宣傳內容不一致,則很可能是遇到了虛假理財產品。
《理財公司理財產品銷售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理財公司與代理銷售機構合作,理財公司應當按照登記要求,向全國銀行業理財信息登記系統登記。理財產品銷售機構應當在全國銀行業理財信息登記系統登記本機構理財產品銷售人員信息並及時更新,確保登記信息真實、準確和完整。據此,我們也可登錄“中國理財網”通過輸入銷售人員姓名來查詢該人員是否屬於理財產品銷售機構的銷售人員,如果查詢不到或者與查詢到的登記信息不一致,則可能是遇到了不具有銷售資格的人員,建議通過正規銷售機構購買理財產品。
非正規機構會急於讓投資者趕緊“掏錢”,銷售流程能簡則簡、能快就快,正規銷售機構會更重視銷售流程的合法合規,所以我們還可通過其銷售的規範性來識別是否可能是虛假理財產品。正規銷售機構會明確向投資者表明產品可能面臨的風險,不會一味地強調“零風險”或者承諾“保本”甚至高額回報,並且會主動要求客戶先進行風險承受能力測評,不會向承受能力等級較低的客戶銷售較高風險等級的理財產品。正規理財產品都會在產品資料中明確說明資金投資範圍或投資標的,我們可以根據產品資料來判斷投資風險。購買銀行理財產品時,應直接通過櫃面或官方電子自助渠道進行認購操作,如果被要求向個人或第三方公司賬戶轉賬或匯款,應果斷拒絕並提高警惕。
綜上,老年人購買理財產品一定要選擇正規機構,結合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多諮詢正規銷售機構的專業人員,多與家人商量,對理財產品真僞及合法性進行初步判斷,切勿輕信那些“穩賺不賠”、“無風險、高收益”的宣傳。子女也應協助老年人守好“錢袋子”,多和老年人交流,多向老年人普及市面上最新出現的詐騙套路,提高老年人防騙意識,不給騙子可乘之機。
律師介紹:
嶽運生,北京嶽成律師事務所主任,現任中國政法大學聯合培養導師、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兼職研究生導師、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兼職法律碩士導師、北京市朝陽區第十二屆政協委員、北京市朝陽區律師協會財稅委員會主任、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中國國際商會調解中心調解員、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六檢察廳及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七檢察廳聘請其爲“民事行政檢察專家諮詢網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