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
隨着個人閒置物品的網絡交易人數和交易量發展迅速,花小錢,辦大事,購買物美價廉的二手商品成爲很多人的選擇。但是,二手商品網絡交易平臺中賣家魚龍混雜,網絡欺詐、貨不對板、真假混賣、虛假交易等現象層出不窮,用戶體驗和產品質量均難以得到充分保障,大量的網絡消費糾紛也隨着快速的發展滋生。
網經社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發佈的《2022年度中國二手電商消費投訴數據與典型案例報告》顯示,2022年全國二手電商用戶投訴問題中,網絡欺詐排名第三,佔比11.04%,足以說明二手交易欺詐是一個不能忽視的問題。
作爲消費者,在二手平臺遭到欺詐,買到的產品和描述不相符時,能否要求三倍賠償?賣家構成欺詐的條件是什麼?消費者應該如何維權?環球網公益頻道記者邀請到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劉建偉律師爲我們解答。
案情介紹:
(2023)滬0115民初9804號
2022年8月25日,顧某在某二手交易平臺購買了一隻價值10500元的LV包包,付款前賣家聲稱該包包是其從國外購買回來,成色爲全新大全套中檢,但顧某收到貨後,發現包包褶皺痕跡嚴重、五金掉漆並且沒有掛中檢標識。顧某去專櫃驗貨後,得知該包包實爲14年生產,市場價值僅5000左右。
原告認爲賣家隱瞞真實情況,將有使用痕跡的二手包以全新商品的價格出售,交付的商品與訂立合同時的描述不相符,向法院主張賣家退款且承擔三倍價格的賠償。
法院經過審理,查明買賣雙方在訂立合同時明確約定商品爲“全新”、“大全套”、“中檢”,但該包包實際是賣家從某二手平臺以5900購得並轉賣給顧某,賣家在某二手平臺購買時交易記錄明確記載了“有輕微的使用痕跡”字樣,賣家主張的“已中檢”也僅是由其具有中檢資格證的員工進行檢查,沒有合格的書面證明。據此,可以認定賣家在明知商品實際成色和價格的情況下,將瑕疵商品以“全新”價格轉賣給原告賺取鉅額差價,以次充好,已經構成消費欺詐。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判決被告返還原告商品價款10500元和運費81元,同時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三倍賠償31500元。
律師分析: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賣家構成消費欺詐需要滿足以下條件:第一,賣家實施了經營行爲能被認定爲經營者;第二,經營者的行爲符合欺詐的條件,且消費者因經營者的欺詐行爲陷入錯誤認識,作出了購買的錯誤決定。
近年來,利用二手交易平臺進行閒置物品買賣的用戶越來越多,二手平臺交易賣家是否屬於法律意義上的經營者,平臺性質並非判斷的根本認定因素,還需要看賣傢俱體從事的銷售行爲是否以盈利爲目的。如果以盈利爲目的,雖然打着賣閒置物品的名義,但實際上大量銷售某物品,數量、價格已經遠超出正常閒置物品的範圍,可以視爲經營者,如本案中出售包包的賣家,其平臺賬號名稱、發佈的帖子均表明是專門從事奢侈品銷售的經營者,因此完全符合消費欺詐對賣家經營者身份的要求。反之,如果的確只是出售自己的二手閒置物,出售物品數量不多、頻率不高,屬於偶發性的閒置物品交易,則不會被認定爲法律意義上的經營者,此時消費者和賣家之間則屬於單純的買賣合同糾紛,可以要求退款,但不能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關於三倍懲罰性賠償的規定。
關於經營者行爲是否屬於欺詐,需要符合四個條件:一、經營者具有欺詐的主觀故意;二、經營者客觀上實施了欺詐的行爲;三、消費者基於經營者的欺詐行爲陷入了錯誤認識;四、消費者因爲錯誤的認識作出了錯誤的決定。具體在這個案件中,賣家明知包包是存在使用痕跡的二手商品,但和消費者溝通時,卻向消費者告知出售商品成色爲全新,表明其主觀上存在欺騙原告的故意,希望消費者錯誤的將“二手”當成“全新”商品從而賺取差價;其次,被告從二手平臺購買包包後轉賣給原告,客觀上實施了銷售“貨不對板”商品的欺詐行爲;消費者因爲賣家的欺騙,認爲自己買到的是一隻全新的包包,並且付了價款,做出了錯誤的決策,這個過程完全符合消費欺詐的所有構成要件,銷售包包的賣家應當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承擔經營者的消費欺詐責任。
構成欺詐必須是四個條件均滿足,任何一個條件缺失都不能認定經營者存在欺詐行爲,例如,購買二手車時賣家告知消費者車曾經發生過車禍,消費者購買後以不知道車存在事故、經營者欺詐爲由起訴,這種情況下經營者沒有欺詐的故意,消費者如沒有證據證明存在其他欺詐事由,則賣家很難被認定爲存在欺詐行爲。又比如,消費者購買A型號商品,但經過經營者推薦後決定購買更適合自己的B型號,事後以型號不相符構成欺詐爲由要求賠償,這種則屬於消費者沒有錯誤認識,並沒有因爲錯誤認識做出錯誤決定,也無法得到支持。
作爲消費者,如何在網絡消費中買到符合心意的商品,遭遇消費欺詐時該如何維權呢?首先,在交易之前,詳細瞭解商品的狀態、標籤和說明,翻看賣家之前的交易評價,確認商品的功能與需求符合後,儘量選擇與有交易記錄、交易評價較好的賣家進行交易;其次,保存好購買時商品的描述頁面截圖,與賣家溝通的聊天記錄,尤其是和商品描述、自身需求相關的記錄。收到商品後,如果發現和描述不符,一定要第一時間拍照或錄製視頻做好證據保存,再和商家進行溝通;如果交涉失敗,可以和平臺客服及時進行溝通,並提供相應證據;或撥打12315投訴電話,進行投訴;必要時可尋求律師幫助,向法院起訴。
律師介紹:
劉建偉律師,北京大學法律碩士、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盈科全國優秀律師、內核委員會副主任、資本市場與證券法律事務部副主任、盈科全國資產運營與處置法律服務中心祕書長、中國中小企業協會調解中心調解員、法律出版社“中國合同庫專家”、北京電視臺、湖南電視臺等嘉賓,著有《中國合同庫—私募基金》、參編北京大學法治研究中心編著的《新模式:走向共享共治的多元治理》、《新常態:全面深化改革的戰略佈局》等。主要從事公司法律顧問、企業合規、民商事訴訟、私募基金、股權投融資、股權激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