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爲當“榜一”每月打賞女主播上百萬,妻子起訴能追回嗎?

如今,觀看網絡直播已成爲大衆常見的休閒娛樂方式,理性打賞屬於正常內容付費,但部分主播爲追逐利益誘導網民盲目衝動消費,甚至有網友爲爭當“榜一”私自進行大額打賞的情況。前不久,中央網信辦發佈《關於加強網絡直播打賞規範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新規》),明確網站平臺應主動提供打賞限額設置服務等。

那些在直播中“豪擲千金”的當事人,倘若反悔,還能把錢要回來嗎?來看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法官的解讀。

丈夫爲霸“榜一”私自打賞

打賞款能不能退還?

■ 案情

王某與李某是夫妻。2018年11月開始,王某在一直播平臺大量充值,長期向女主播楊某高額打賞。二人不僅在直播間互動頻繁,還發展爲線下交往,有大量曖昧聊天記錄及約會記錄。在交往過程中,楊某多次索要大額打賞。

在雙方建立戀愛關係後,王某打賞金額大幅攀升,連續5個月單月充值超過100萬元,甚至有的單月打賞金額高達340餘萬元,長期佔據該直播間的“榜一”。李某得知後,將楊某、直播平臺及楊某的經紀公司訴至法院,要求連帶返還打賞款項的一半。

法院審理後認爲,正常合理的直播打賞屬於自願消費行爲,但王某與楊某的交往已超出主播與用戶的一般互動範疇。楊某以戀愛爲名刻意誘導王某持續高額打賞,平臺未盡到管理和保護消費者權益職責,最終判決平臺向李某返還787.5萬元。

■ 法官釋法

這是近年來少見的判令平臺承擔返還責任的典型案例,其核心看點與《新規》提出的多項要求直接對應,即平臺在哪些情況下需要對用戶的打賞行爲擔責。

從法律性質看,用戶通過平臺充值兌換虛擬貨幣,平臺爲其提供虛擬幣兌換、禮物特效、賬戶等級提升等增值服務,主播提供直播表演,構成了完整的網絡服務消費鏈條。用戶打賞屬於通過付費獲取增強型內容服務的消費行爲,與平臺之間成立網絡服務合同關係。一般情況下,打賞完成即產生法律效力,不能隨意要求返還。

但當打賞摻雜了情感誘導和不正當男女關係,與直播服務無法形成合理對價時,情況則不同。本案的特別之處在於誘惑打賞、監管失職等行爲違背公序良俗。經法院查明,平臺以打賞金額爲依據設置各類榜單,打賞越多排名越靠前,越容易得到其他網友的關注和跟風,這種算法模型易促使主播以不正當手段誘導用戶衝動打賞。而平臺對楊某的行爲聽之任之,損害了用戶合法權益、行業交易秩序及社會公共利益。

爲防範用戶非理性消費、防止主播以不正當手段誘導打賞,《新規》第三條要求提供打賞限額:用戶首次進行直播打賞,平臺應主動提供打賞限額設置服務,允許用戶設定個人單次、單日打賞最高金額;用戶放棄限額設置或修改其設置的限額,平臺應通過適當方式確認。《新規》第四條要求提供打賞提醒功能:平臺應合理設置用戶打賞提醒觸發條件、提醒方式和提醒頻次,將相關功能默認爲開啓狀態,並允許用戶自行修改相關設置;用戶關閉提醒功能的,平臺應通過適當方式確認。

此外,對於打賞金額排名,《新規》也明確提出,未經用戶同意,平臺不得公開展示用戶充值打賞、購買禮物等消費統計數據。不得以打賞額度爲唯一依據對主播排名、引流、推薦或對用戶進行排名。

老年人的“糊塗轉賬”

能不能退還?

■ 案情

老王退休後閒來無事,每天流連各大直播間,打賞主播成了他日常“必修課”。老王的豪爽很快引起主播注意,二人隨即添加了微信好友。此後,老王的打賞方式從直播間刷禮物逐步變爲線下大額轉賬,有的單筆金額甚至高達數萬元。

老王妻子知曉此事後,認爲老王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將主播及直播平臺一併訴至法院,要求全額返還打賞款。

法院審理後認爲,老王私下轉賬記錄與平臺合規直播打賞不同,明顯超出正常互動消費範疇,也超出夫妻一方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權範疇。老王的轉賬非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未與妻子協商一致,主播取得款項亦非善意,最終法院判決主播返還老王夫妻共同財產14.4萬元及利息。

■ 法官釋法

近年來,越來越多的老年人“觸網”,並加入了網絡直播打賞行列。部分老年人不惜將養老金、看病錢稀裏糊塗地“刷”給主播,引發家庭矛盾和法律糾紛。

《新規》第二條要求規範打賞營利權限開通:網絡直播賬號申請開通打賞營利權限,如有違規記錄,應在處置期滿3個月後,再予以開通;網絡直播賬號被禁言的,應同步暫停其打賞營利權限,時長爲禁言期限的2至3倍。

《新規》第六條要求規範打賞互動:平臺應加強打賞互動審覈,不得含有違法和不良信息,不得通過打賞返現、自我打賞等方式誘導用戶打賞,不得爲打賞用戶設置特殊保護權限,避免干擾網絡直播生態。這些規定都是爲了保障打賞交易在平臺監管體系內有序進行。

上述案件的發生就是因爲繞開了平臺的監管。如上文所述,在正常的網絡消費場景下,配偶很難直接要求主播返還打賞款。而本案中,老王通過微信直接向主播轉賬,這筆錢繞開了平臺直接進入主播的個人賬戶,構成贈與合同關係,與直播間刷禮物的正常消費屬性完全不同。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爲無效。

對於打賞者而言,私下轉賬和通過平臺刷禮物的法律性質截然不同。前者可能會被認定爲贈與行爲,一旦發生糾紛,主播需要返還的可能性較大;而後者屬於消費行爲,除非能證明存在誘導打賞、不正當關係等違背公序良俗的情形,否則返還難度較大。

本文來源:央視新聞微信公衆號轉載自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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