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國家稅務總局長沙市稅務局稽查局依法查處了長沙縣花山加油站有限公司偷稅案件。經查,2021年至2023年,該加油站通過使用第三方收單機構收取加油款,結算後轉至個人銀行賬戶等手段隱匿銷售收入進行虛假納稅申報,少繳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等稅費款184.92萬元。2025年1月,國家稅務總局長沙市稅務局稽查局依法作出追繳稅費款、加收滯納金並處罰款共計358.07萬元的處理處罰決定。目前,涉案稅費款、滯納金及罰款均已追繳入庫。
數據丟失牽出偷稅疑雲
前期,長沙市稅務局稽查局在開展轄區內成品油行業稅收大數據分析時發現,長沙縣花山加油站有限公司的申報數據存在異常。該局風險分析人員對花山加油站的申報信息、發票信息等進行了全面的涉稅風險分析,發現該加油站2021年至2023年的增值稅稅負、未開具發票收入佔比異常,存在較爲明顯的隱匿收入偷逃稅款的風險特徵。
爲覈實情況,該局檢查人員對花山加油站開展實地走訪,依法調取該加油站電子數據,並查看油罐液位表。然而,在檢查該加油站的電腦數據時,卻無法查詢到2021年至2023年的生產經營數據。稅務約談時,該加油站負責人以“經營管理不規範、歷史數據丟失”搪塞,財務人員則對收款流程避而不答,始終以“不知情”推脫。
面對這一情況,檢查人員初步認爲,丟失的數據背後可能隱藏着偷稅的行爲,亟待進一步覈查。
食品店POS機裏藏“貓膩”
爲查明真相,檢查人員重新梳理線索,再次對該公司的納稅申報表、記賬憑證等電子文檔和有關紙質資料進行覈對取證,通過梳理賬目往來,重點研判其是否存在賬外經營、隱匿收入、未申報納稅等問題。
在無法獲得真實生產經營數據的情況下,檢查人員採取談話問詢、外部調查的方式,對該加油站的經營情況進行多方覈實。在調查覈實過程中,該加油站內的食品店引起了檢查人員的注意,經詢問得知加油款可以在食品店POS機上掃碼支付。檢查人員嘗試掃碼後還發現,該POS機對應的收款商家爲“長沙縣黃花鎮悅萊食品店”,並非加油站的公賬。
發現這一問題後,檢查人員再次開展稅務約談,對加油站負責人詳細解讀偷稅行爲認定標準、法律後果,並出示在加油站內食品店POS機掃碼支付加油證據,讓其意識到逃避覈查無望。
在多輪政策宣講、證據出示和心理疏導下,該加油站負責人僥倖心理逐漸瓦解,如實講述了轉移加油款的操作手法。原來,他以“長沙縣黃花鎮悅萊食品店”的名義與福建國通星驛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簽訂協議,由該公司提供POS機收銀服務。實際經營中,除食品店日常商品銷售外,加油站部分加油款也通過該POS機收取,收單機構結算後,全部轉入負責人私人銀行卡,未納入公司對公賬戶覈算。至此,該加油站通過站內商店POS機收取加油款後轉入個人銀行卡,以此隱匿收入的違法手段就此浮出水面。
“公賬私收”偷稅終被罰
確認加油站的主要違法手段後,檢查人員迅速取證,依法調取交易流水、協議備案資料及負責人私人銀行卡流水,結合實地核查記錄、食品店經營情況交叉驗證,覈實了該加油站通過賬外收款隱匿的銷售收入金額。經查實,該加油站共隱匿銷售收入1545.5萬元,造成少繳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等各項稅費款合計184.92萬元。
在收單協議、交易流水、個人賬戶資金流向、油品採購憑證、約談記錄等形成的完整證據鏈面前,花山加油站負責人承認了隱匿收入的稅收違法行爲,並表示願意接受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納稅人僞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據上述法律法規規定,2025年1月,國家稅務總局長沙市稅務局稽查局依法對該加油站的違法行爲,作出追繳稅費款、加收滯納金並處罰款共計358.07萬元的處理處罰決定。目前,涉案稅費款、滯納金及罰款均已追繳入庫。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湖南省稅務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