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城市公交運輸合同糾紛案件,判決駁回乘客的賠償請求。一日,年過六旬的李婆婆搭乘某公交車。車輛行駛途中,李婆婆從座位上起身走動,且在走動的過程中未採取任何安全措施,此時恰逢司機爲避讓突然變道的其它車輛而緊急剎車,李婆婆當場摔倒在車廂內。車輛停止後,公交車司機將李婆婆扶起,隨後李婆婆被送至醫院治療。
該事故導致李婆婆骨折、關節半脫位,經司法鑑定構成九級傷殘。交警部門認定,此事屬於交通意外事故,司機與乘客均無責任。事後,李婆婆將司機及公交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34萬餘元。公交公司則辯稱,交警已認定事故屬於意外,公司及司機均無責任,不同意賠償。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判決,駁回李婆婆的全部訴訟請求。該判決已生效。
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經辦法官宋富長指出,本案中,從車輛行駛情況而言,根據監控視頻顯示,事發前車輛搭乘的乘客並未超載,公交車是在李婆婆及其他乘客均在自己座位坐穩的情況下行駛,司機駕駛的公交車時速爲30km/h,亦未超速。可見,事發前公交公司及司機均不存在任何過錯。
從司機對緊急避險採取的措施而言,在其它車輛擬變道至案涉車輛的車道時,司機先鳴笛警示,隨後平穩制動減速,成功避免了碰撞,其操作符合緊急避險情形,不存在過錯。此外,司機在駕駛時,其注意力主要集中於駕駛車輛,無法時刻關注到乘客站立的緊急情況,司機在發現李婆婆摔倒後,亦第一時間將李婆婆扶起並送往醫院,司機並未存在過失行爲。
根據《廣州市公共汽車電車乘車守則》相關規定,乘客乘車時“應坐穩扶好,注意安全”。李婆婆作爲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成年人,應當清楚公交車在行駛中可能出現顛簸、晃動或緊急剎車等情況。然而,在車輛尚在行駛過程中、尚未停穩到站的情況下,李婆婆仍從座位上起身並在車廂內走動,且在走動的過程中未採取任何安全措施,此時恰逢司機緊急避讓並持續長按喇叭、緊急剎車而導致其摔倒,李婆婆對此存在重大過失。
文、圖/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章程 通訊員:雲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