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對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誌。2016年3月,我國第一部反家暴專門性、綜合性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頒佈實施。從此,反對家庭暴力從“家事”上升爲“國事”。
法律實施以來,對家庭暴力“零容忍”已越來越成爲社會共識。在反家庭暴力法實施十週年之際,今天(3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一批符合反家庭暴力法立法精神、明晰家庭暴力認定標準、彰顯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強制性的典型案例。
如何讓人身安全保護令“長出牙齒”?如何織密反家暴“防護網”?如何加強對特殊羣體保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的法官進行了深度解讀。
以下這些情形,都是家暴
■ 語言暴力
最高法發佈的典型案例中,張某經常酒後、打麻將輸錢後辱罵、侮辱、詆譭妻子,被妻子趙某起訴離婚,並請求判令張某付離婚損害賠償金。
最高法民一庭法官助理馬冉介紹,庭審中,張某多次發表“女人不打不罵不聽話”等錯誤言論,自認幾乎每天都在辱罵妻子。趙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和視頻等證據也證明,張某長期對她實施辱罵和言語恐嚇。
審理法院認定張某對趙某實施了家庭暴力,判決准予兩人離婚,同時判令張某支付趙某相應的離婚損害賠償金。
審判實踐顯示,通過精神侵害實施的家庭暴力有多種表現形式。經常性地用髒話謾罵、羞辱、嘲諷家庭成員,會嚴重侵害其人格尊嚴,造成抑鬱、自我否定等精神傷害,這種行爲屬於家庭暴力。
最高法民一庭二級高級法官王丹表示,這個案例進一步拓寬了精神侵害類暴力形式的範圍,明確“語言暴力也是家暴”,加大對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保護力度。長期的“語言暴力”不僅是“家門之內”相處方式問題,更超越了人格尊嚴與權利保護的邊界,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 長期限制配偶正常社會交往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爲。
與身體侵害相比,精神侵害行爲更爲隱蔽,形式多樣,侵害後果難以直觀評估,給審判工作帶來了困難與挑戰。
最高法民一庭副庭長冉克平介紹,此次發佈的案例中,王女士的丈夫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長期以毆打、辱罵、侮辱等方式強行禁止、限制她與其他異性交談,不允許她與異性外出參加任何活動。無論是中秋節王女士給正在給他家裝修房子的工人送月餅表示感謝,還是夫妻倆在銀行辦理貸款時,王女士與銀行工作人員閒聊,丈夫都認爲她與對方有不正當關係。
王女士因此恐懼與異性接觸,無法正常社交,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獲得法院支持。
■ 經濟控制、限制就醫
陳女士因殘疾沒有獨立經濟來源,家庭生活開支完全依賴丈夫劉某,去年6月,劉某毆打陳女士導致她聽覺、視力受損,卻拒絕爲她辦理入院手續,陳女士自行入院後,劉某拒絕支付醫療費用,強制其出院,相關醫療費用由陳女士妹妹墊付。
陳女士因擔心丈夫劉某拒絕負擔後續複查醫療費用,還可能實施更加嚴重的家庭暴力,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獲得法院支持。
最高法民一庭法官助理馬冉表示,加害人完全掌控家庭收入,採取限制購買日常生活用品和進行必要醫療等方式剝奪配偶經濟自主權,迫使其恐懼、自卑、無助,不敢離開、無法獨立生活,從而服從加害人的意志,符合家庭暴力的本質特徵。法院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禁止劉某對陳女士實施家庭暴力;責令劉某支付陳女士因本次傷害發生的醫療費用。
此後,法院進一步聯合當地有關部門,幫扶陳女士就業,從根本上提升其擺脫經濟控制、維護合法權益的能力,爲破解經濟控制型家暴難題提供了有益的司法實踐。
■ 加害人以自傷自殘威脅受害人
生活中,仍有不少人將家庭暴力等同於家庭糾紛,二者有何區別?
王丹介紹,家庭暴力的核心特徵在於控制與傷害,具有長期、反覆和週期性,並不是簡單的情緒失控或偶發衝突。比如,加害人不打罵受害人,但多次以跳樓、喝農藥、自傷自殘行爲對受害人進行威脅,令其恐懼,從而被迫按照加害人意志行事,也屬於家庭暴力。
因此,實踐中,法院會根據具體案情,對所訴行爲是否屬於家庭暴力作出認定。通過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依法判令加害人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積極進行司法救助等,全面、立體保護受害人合法權益,使“硬暴力”“軟暴力”都無處遁形。
讓人身安全保護令“長出牙齒”
嚴格執行法律文書,確保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剛性約束,是保護家暴受害人免遭二次暴力的關鍵。那麼,如何讓人身安全保護令“長出牙齒”?
冉克平表示,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給予訓誡,並可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最高法院等七部門聯合發佈《關於加強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貫徹實施的意見》,構建了法院、公安、村居委會、婦聯、教育等部門協助監督、及時反饋、聯動響應工作機制。對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被申請人輕則訓誡、重則拘留、直至以“拒不執行裁定罪”等罪名追究刑事責任。
家庭暴力加害人
將面臨多種法律後果
家庭暴力加害人將面臨哪些法律後果?王丹介紹,離婚訴訟中:
如果對家庭暴力查證屬實,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應當准予離婚;
加害人要承擔向受害人支付離婚損害賠償金的責任。
在離婚財產分割方面,加害人會面臨財產少分的不利後果。
在未成年子女撫養方面,實施家庭暴力對加害人爭取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訴求是不利因素。
如果情節嚴重,除了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還要承擔更爲嚴厲的行政甚至刑事責任。
家庭暴力不是“家事”,而是“國事”,反對家庭暴力是全社會共同的責任。無論您是家庭暴力的受害人,還是見證人,都是反家庭暴力的重要力量。請記住:暴力之下,沉默不是保護,而是縱容。希望大家都能勇於發聲、敢於維權,共同營造沒有暴力、沒有恐懼的家庭環境,讓每一個家庭都能成爲安全的港灣。
本文來源:央視新聞微信公衆號 綜合中央廣電總檯中國之聲
記者/孫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