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電動自行車卻三心二意玩手機,結果不慎撞到路邊排水溝蓋板,摔成植物人。這起事故後果應該由誰來承擔? 近日,北京房山法院審結一起因撞上路邊翹起排水溝蓋板而受傷索賠的案件。法院判決認定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存在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爲,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自擔70%的責任。
2023年10月,孟某駕駛電動自行車行至房山區某路段時,電動自行車前輪與路邊翹起的排水溝蓋板接觸,導致孟某摔倒發生事故。
經司法鑑定,孟某因事故導致四肢癱瘓,傷殘等級被評定爲一級,已完全喪失語言功能和自主行動能力,日常生活與醫療護理需完全依賴他人。孟某被轉移至多家醫院進行治療,共支出醫療費50餘萬元。
某路政養護公司負責案涉路段養護。在與該公司協商無果後,孟某家屬將路政養護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各項費用300餘萬元。
孟某家屬認爲,翹起的水溝蓋板是導致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而路政養護公司作爲案涉路段負責日常養護作業的有關單位,未能及時採取措施排除安全隱患,應承擔主要責任。
路政養護公司則認爲,設置水溝蓋板的目的在於排水而非通行,翹起的水溝蓋板位於路邊,並不影響道路正常通行,自身不存在侵權行爲;交通事故認定書中已載明,違法駕駛是導致孟某事故發生的全部原因,因此,孟某應當對損害結果的發生承擔全部責任。
法院經審理查明,事故發生時,孟某駕駛電動自行車本應在非機動車道行駛,卻歪斜行駛至路邊排水溝處,且未佩戴頭盔、有分散注意力操作手機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爲。
法院認爲,孟某作爲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具有安全駕駛的義務。孟某不顧安全駕駛規則,存在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爲是導致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路政養護公司作爲案涉路段的實際日常養護單位,未能及時處理水溝蓋板翹起所帶來的安全隱患,存在一定過錯。
最終,法院判決,孟某就本案的損害後果承擔70%的責任;路政養護公司承擔30%的責任,並賠付孟某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輔助器具費、殘疾賠償金等100餘萬元。
風險防範意識,是交通參與者在路上的“隱形安全帶”。本案中,騎行過程中未依法佩戴頭盔且分散注意力去操作手機,是導致孟某受傷的主要原因。法官提示,在參與公共交通時,各民事主體必須對自身安全負首要責任,絕不能存在任何僥倖心理。尤其對於“肉包鐵”的非機動車駕駛人,更要意識到,個人防護(頭盔)、規範行爲(專注)和風險預判(觀察)三者缺一不可,共同構成安全行駛的基石。
法官也提示道路養護單位需以案爲鑑,持續加強風險識別能力,將職責前移,主動排查安全隱患,及時修復類似“翹起蓋板”等公共道路設施,提高公共道路設施管理體系的安全性。
北京晚報 記者 張宇 通訊員 周世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