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盤”健身房,只爲捲款跑路!“職業閉店人”的斂財套路曝光

不到一年時間,他接手多家瀕臨倒閉的健身機構,大肆促銷會員卡和私教課,再堂而皇之地捲款跑路……經上海市虹口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日前,法院以合同詐騙罪判處被告人陶某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

該案揭開了“職業閉店人”詐騙的真面目。案件辦結後,檢察機關針對“職業閉店人”等經營亂象開展研討,綜合履職探索破局方案。

健身機構店長做起了

“無本萬利”的買賣

從2013年起,陶某先後入職多家健身機構做銷售或者店長,積累了從業經驗。2023年10月,他聲稱自己資金雄厚,經朋友介紹,先後與A、B兩家健身機構協商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約定在前老闆將員工工資、房租、水電費、物業費結清後,以0元價格收購兩家健身機構的全部股份,並承諾承擔會員未銷課時。

然而,接手健身機構後,陶某卻拖着不去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手續,一邊拖欠物業房租及水電費用,一邊向銷售人員許諾高額提成,與會員簽訂會籍合同,推銷售賣長期會員卡及收取大量私教課時費。因拖欠房租,A機構於2023年12月關停,B機構前老闆見陶某一直逃避責任,也於同月把機構另行轉給他人。

兩家機構結束經營、尚未結清欠款,陶某又如法炮製,與C健身機構簽訂股權轉讓協議。這一次,他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變更爲兩個從未到過上海的外地人,然後以同樣方式收取大量會員費,直到2024年5月底被物業驅離,C健身機構徹底關門。

一個月後,他故伎重施,又接手了D健身機構。2024年9月初,該機構也被關停。案發時,陶某剛剛又收購了一家新的健身機構,只是尚未來得及經營就被警方抓獲……

原來,2024年8月,上海市公安局在線索摸排中發現了陶某的反常行爲。警方研判後覺得陶某有詐騙嫌疑,於是迅速立案偵查,將其抓捕歸案。陶某到案後,對主要犯罪事實供認不諱。陶某供述:“我從事健身培訓行業多年,清楚健身機構很容易經營不下去,我給他們好處費讓他們做法定代表人,就是爲了逃避機構關停後被會員、房東及物業公司起訴的民事訴訟風險。”

經查,2023年10月至2024年9月,陶某在沒有履行能力的情況下,數次受讓多家健身機構,通過大肆推銷健身服務產品,與會員簽訂會籍合同,騙取會員費共計75萬餘元。

打造證據鏈條證明犯罪故意

2024年10月,上海市檢察院第二分院以涉嫌合同詐騙罪對陶某批准逮捕。對這起新類型犯罪案件,在偵查階段,該院依法介入,針對案件定性、取證方向、證據標準等提出引導偵查意見。

訊問中,陶某反覆辯解自己只是“經營不善”,沒有詐騙故意。但當檢察官提出,若是誠意經營,爲何總在前機構拖欠物業費、未結清會員課時費和員工工資的情況下,不斷接手新的瀕臨關閉機構時,陶某無言以對。案涉健身機構的物業管理單位的證言也表明,公司多次催交租金和水電費時,陶某總是惡意拖延拒絕。各類證據也表明,陶某不僅無經營機構、履行合同義務的經濟能力,而且將收來的鉅額費用大部分用於個人揮霍。

爲準確認定犯罪事實、構建完整證據鏈條,檢察官逐筆比對梳理涉案資金,以此固定犯罪金額。隨着補充偵查的不斷推進,檢察官理清了像陶某這樣的“職業閉店人”的斂財套路:在明知沒有經營能力的情況下,專門物色經營不善的健身機構,僱用他人擔任法定代表人,自己躲在幕後規避閉店產生的法律責任,賺一筆快錢就跑路。

偵查終結後,2025年1月,上海市檢察院第二分院指定虹口區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官依託虹口區檢察院信息技術創新實驗室,藉助大數據進一步優化證據材料。經全面審查,檢察官認爲,陶某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採用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錢款數額巨大,其行爲已觸犯刑法,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2025年7月,虹口區檢察院依法對陶某提起公訴。今年1月29日,法院審理案件後,採納檢察機關量刑建議,作出以上判決。

綜合履職推動行業治理

辦案的同時,檢察機關更加關注“職業閉店人”等經營亂象的風險防範和行業治理。

在該案批捕階段,上海市檢察院第二分院邀請市公檢法機關、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部門召開“職業閉店人”等黑灰產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釐清“職業閉店人”等現象所涉及刑事、民事、行政責任的界限,圍繞刑事打擊與行政監管、行業治理與工作機制等問題開展研討,探索“四大檢察”綜合履職,協同多部門共同整治“職業閉店人”亂象的可行途徑。

與此同時,2024年開始,虹口區檢察院已經關注到轄區體育健身行業預付式消費無序經營對消費者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現象,並針對性開展行政公益訴訟監督,督促監管部門將經營者納入協同監管服務平臺,採取公證提存方式進行預收資金管理。2025年12月5日,虹口區檢察院與該區體育局、市場監督管理局溝通研判,會籤《關於加強虹口區體育健身行業預付式消費經營活動風險防控工作的協作意見》,共同完善預付式消費風險防控機制,建立監管信息聯絡互通、消費風險聯合化解的協同共治體系。

此外,虹口區檢察院正在謀劃依託府檢聯動、檢校合作,聯合上海市大數據中心、復旦大學,利用市場、稅務、金融等公共數據共同開發大數據法律監督模型,及時篩查可疑線索並移送監管部門,在相關企業變更、撤銷登記過程中予以重點關注,預防此類問題滋生。

來源:檢察日報·法治新聞版

作者:王曉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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