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演員迪麗熱巴起訴某平臺播出短劇利用AI換臉技術盜用其肖像牟利一事,有了最新進展。
3月20日,北京互聯網法院通報一起因AI換臉短劇“神似”知名演員而引發網絡熱議的肖像權糾紛案。法院認定,短劇製作方擅自使用深度合成技術生成與某演員高度相似的形象,侵害其肖像權;短劇播出方未盡合理審查義務,同樣承擔相應責任。
此案原告爲國內某知名演員,該演員發現被告A公司製作併發布的短劇中,通過AI換臉技術將其肖像拼接至劇中角色面部,相關話題在多個社交平臺引發討論,大量網絡用戶誤認爲原告參與了該劇。與此同時,被告B公司在其運營的視頻賬號上線涉案短劇。
原告認爲,A公司在未經同意或授權的情況下擅自制作、使用並公開其肖像,B公司未經授權播放含有其肖像的短劇,且營利目的明顯,均侵害其肖像權,請求判令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
A公司辯稱,涉案形象系通過AI生成,未輸入與原告相關指令,也難以預見生成形象會與原告產生關聯;爭議片段時長較短,接到侵權通知後已及時下架修改,不構成侵權。B公司則表示,其系通過合法授權取得涉案短劇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並非製作方,不存在主觀侵權故意。
法院查明,涉案短劇共44集、總時長約90分鐘,其中兩個片段使用AI換臉技術,換臉後的演員面部與原告外貌具有一定相似度。社交平臺上出現“短劇疑似AI換臉某演員”等話題,大量網絡用戶討論並質疑該劇使用了原告的肖像。A公司雖提交創作過程說明,但未能按法庭要求復現換臉過程,其證據未被採信。
法院認爲,根據民法典有關規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權。肖像的可識別性並不要求侵權形象與本人完全一致,只要一般公衆或特定羣體能夠識別,即可認定使用了特定自然人的肖像。經比對,涉案片段人物在面部輪廓、五官特徵等方面與原告高度相似,公衆能夠將其識別爲原告。A公司作爲專業製作方,對相關風險具有基本判斷能力,在未取得許可情況下仍發佈相關內容,構成對原告肖像權的侵害。
B公司在涉案短劇時長較短、爭議形象具有一定知名度和辨識度的情況下,未履行合理審查義務即予以發佈,應承擔相應侵權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A公司、B公司分別在其運營的涉案視頻賬號向原告發布書面致歉聲明並賠償經濟損失。雙方均未上訴,一審判決已生效。
法官提醒,短劇等新興業態的從業者在利用新技術進行內容創作時,應當在守法邊界內享受技術紅利,不得以“技術巧合”爲名,行侵害他人權利之實。
記者 徐慧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