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乙與哥哥周某丙系親兄弟,二人一同參加張某組織的喬遷宴。席間,周某乙等七人共飲用約兩斤白酒。
飯局結束後,周某乙獨自離開,在路邊等候時摔倒,被代駕司機發現並撥打120、110,送醫後診斷爲酒精中毒。次日凌晨,周某乙在未告知醫護人員的情況下自行離院,當日下午再次被送醫住院治療,三天後因彌散性腦損傷死亡。事發後,家屬將張某、周某丙等9名聚餐者及醫院起訴至法院,索賠100萬元。
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近日,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公佈二審判決書。此前,濟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一審酌定,周某乙承擔85%的責任,其他被告共同承擔15%的責任,醫院在診療過程中無過錯、不承擔責任。其中,酒局組織者張某承擔6%的責任,賠償8.7萬餘元;周某丙作爲周某乙的親兄弟承擔2%的責任,賠償2.9萬餘元;其餘7名聚餐者分別賠償1.4萬餘元。一審判決後,周某乙家屬、張某、王某甲不服上訴,二審法院最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男子參加喬遷宴飲酒後死亡
家屬起訴聚餐者、醫院索賠百萬
一審法院認定:2025年4月30日,張某因喬遷之喜邀約在濟寧高新區某飯店內喫飯,周某丁、王某乙、陳某、周某戊、焦某、鍾某、王某甲到場參加,周某丙、周某乙知曉後,與鍾某同車前往飯店隨禮並參與飯局。其間,周某乙與張某、周某丙、周某丁、王某乙、陳某、周某戊七人共喝了約二斤白酒。
飯局結束,張某結賬後與焦某一同離開飯店,周某丙與鍾某同車離開飯店,周某乙與周某丁、陳某等人到地下車庫乘車,後周某乙一人返回飯店並獨自離開,王某甲、周某丁、王某乙、陳某四人同車離開。周某乙在路邊等待時摔倒,被路過的代駕司機發現後撥打120急救電話和110報警電話。
2025年4月30日22時左右,周某乙被送至濟寧市某醫院急診門診治療,門(急)診病歷記載“患者於1小時被路人發現歪倒在路旁,路人撥打120來診,患者全身酒氣,伴噁心、嘔吐,否認外傷情況,爲求進一步診治,遂來我院。”診斷爲:意識不清待查,酒精中毒,急性胃黏膜病變(疑診)。治療期間,醫院給予周某乙輸液促醒、補液、抑酸預防應激出血等治療,並告知需要在院留觀至酒醒。
2025年5月1日6時許,周某乙在未告知醫護人員的情況下獨自離開醫院,被找到後由張某、周某丙帶領其到賓館洗澡休息。2025年5月1日下午3時許,周某乙被送至某醫院再次住院治療,於5月4日因彌散性腦損傷死亡。
事發後,周某乙父母周某甲、孫某將張某、王某乙、焦某、王某甲、陳某、周某丙、周某丁、鍾某、周某戊、某醫院起訴至濟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賠償醫療費、死亡賠償金、被贍養人生活費等共計1603996.03元,扣除周某乙自身承擔責任外,要求各被告共同承擔1000000元。
酒局組織者被判賠8.7萬餘元
親兄弟等其他8名聚餐者共賠13萬餘元
一審法院認爲,本案中,周某乙作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應對自身酒量有所瞭解,也應對自身安全負有最高的注意義務,共同飲酒人的注意和幫助義務不能取代飲酒人自身的安全意識和注意義務,但周某乙仍自願參與飲酒至醉酒狀態,在散場後與他人同行卻又獨自返回,以致因無人照看而摔倒受傷,其個人應承擔主要責任。一審法院酌定周某乙承擔85%的責任,其他被告共同承擔15%的責任。
其中,被告張某作爲酒局組織者,在聚餐結束後徑行離開,未盡到照顧、護送等的注意和救助措施,以致周某乙無人照看單獨在路邊等待,一審法院酌定其承擔6%的責任;被告周某丙作爲周某乙的親兄弟,與周某乙一同前往,應對周某乙的飲酒行爲進行勸告並應在其醉酒後進行照顧、護送,但其未對周某乙進行照看或同行,一審法院酌定其承擔2%的責任;其餘參與聚餐人員在周某乙飲酒的情況下,也應盡到必要的幫助義務,一審法院酌定周某丁、王某乙、陳某、周某戊、焦某、鍾某、王某甲分別承擔1%責任;某醫院在診療過程中並無過錯,不承擔責任。
經認定,周某乙因本次事故產生的醫療費、護理費、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損失共計1460872.53元。按照上述責任劃分,一審法院判決,由被告張某賠償87652.35元,被告周某丙賠償29217.45元,被告周某丁、王某乙、陳某、周某戊、焦某、鍾某、王某甲分別賠償14608.73元。
一審判決後,周某乙家屬、張某、王某甲不服上訴。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爲,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 紅星新聞、津雲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