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10歲男孩小輝,兩年前父母離婚後隨父親生活,多年積攢的8萬餘元壓歲錢被父親專門開戶存入銀行。
後父親再婚,小輝轉由母親照顧,母親意外發現,父親未經小輝同意,擅自將賬戶內82750元本金及利息全部取走,用於自身結婚開銷。
小輝向父親追討錢款,父親卻以壓歲錢是其親友圈子贈予、曾約定成年後返還爲由拒絕返還,還稱孩子起訴是受母親教唆。
無奈之下,小輝將父親告上法院。法院審理後認爲,壓歲錢屬於小輝的個人財產,父親作爲監護人擅自支取並佔用,侵犯了小輝的合法財產權。最終法院判決,父親需返還小輝壓歲錢本金及利息共計82750元。
“壓歲錢”是贈與,所有權屬於孩子
在法律意義上說,“壓歲錢”屬於贈與行爲,歸孩子們所有。接受贈與屬於民法上純獲利益的行爲,不需要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當孩子或者監護人表示接受、錢款發生轉移之時,“壓歲錢”的所有權就歸屬於孩子們。
在司法實踐中,即使父母離異,也無權要求分割孩子的“壓歲錢”。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三條: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六條: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爲具有民事權利能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孩子可以使用“壓歲錢”嗎?
未成年人獨立支配處分自己的財產,需要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不滿八週歲的孩子,不能獨立使用自己的“壓歲錢”;已滿八週歲的孩子在購買學習用品、小玩具等實施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行爲時,可以使用“壓歲錢”。
提示:在未徵得監護人同意的情況下,未成年人不可以用“壓歲錢”支付網絡遊戲的費用或“打賞”主播。
如監護人發現未成年人通過上述方式花費了與其年齡和智力不相稱的費用,可以請求網絡服務提供商予以返還。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九條: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條:不滿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爲。
父母可以使用孩子的“壓歲錢”嗎?
父母作爲法定監護人,對未成年子女的財產有法定保管義務,可以幫助孩子保管“壓歲錢”,但無權直接沒收、隨意處置孩子的“壓歲錢”,更不能單純拿這筆錢爲自己消費,損害被監護人的財產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爲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來源:大參考、山東高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