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是公民個人信息的重要載體,有些人卻把微信號當成“生財之道”進行買賣。近日,襄陽市谷城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通過倒賣微信號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犯罪案件。
2018年5月,被告人馮某在微信羣、QQ羣中看到有人買賣微信號,發現有利可圖,主動聯繫羣裏買賣微信號的人,添加對方爲微信、QQ好友並談好買賣微信號的數量、規格、價格、付款方式等。馮某通過微信、QQ羣賣家購買微信號碼後,再與趙某、樊某等人(均另案處理)進行微信號買賣交易。
案發後,經對馮某使用的手機進行電子數據檢查,2018年5月以來,馮某先後用三個QQ賬號、2個微信賬號和買家賣家聯繫,買賣微信號90餘萬個,獲利88萬餘元。
2021年1月28日,馮某被大冶市公安局抓獲,後被取保候審。2021年2月,馮某家屬退繳非法所得17萬元。2023年4月,被告人馮某又與買賣微信號的人取得聯繫,買賣微信號100餘個。
谷城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馮某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公民個人信息,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爲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綜合考量其各種犯罪情節,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來源:極目新聞(記者:龐正)
通訊員 李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