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1月9日發佈5件涉彩禮糾紛典型案例,進一步加深各級法院對涉彩禮糾紛裁判規則的理解,以公正裁判促進家庭文明、社會文明建設。
戀愛交友期間的消費性支出,是否屬於彩禮?“劉某訴張某婚約財產糾紛案”明確,戀愛期間的消費性支出,屬於情誼行爲範疇,不宜由司法予以調整。劉某在同居關係結束後,要求張某全部返還的款項系日常多次轉賬形成,且雙方互有轉賬,張某亦有生活消費和爲劉某購買衣物、充值話費等支出,人民法院認定轉賬系用於雙方共同生活開銷,對劉某要求張某返還轉賬的主張不予支持。
典型案例明確,以婚姻爲目的給付的購房款、購車款等具有彩禮性質,可按照彩禮裁判規則予以處理。
在“趙某訴李某等婚約財產糾紛案”中,李某(女)答應趙某,在趙某爲其買車後辦理結婚登記,趙某於是給予李某購車款15萬元。之後雙方發生爭吵,李某獨自回孃家生活,雙方未能就登記結婚事宜協商一致。趙某起訴請求判令李某返還彩禮及購車款。人民法院查明,趙某的給付行爲系以婚姻爲目的,該購車款具有彩禮性質,綜合考慮實際消耗、共同生活時間等事實,酌定李某返還部分金額。
婚託婚騙等違法行爲時有發生,這批案例重申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的司法態度。在“鄭某訴吳某離婚糾紛案”中,鄭某(男)與吳某經他人介紹相識僅3天后便“閃婚”,吳某接收彩禮後結婚10余天就藉故離開,鄭某多次要求其返回、共同生活,吳某均推諉拒絕,並對鄭某稱要離婚。人民法院認爲,雖然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但共同相處時間明顯較短,結合具體案情,支持了鄭某要求解除雙方婚姻關係、吳某返還全部彩禮的訴訟請求。
此外,這次發佈的“王某訴孫某婚約財產糾紛案”對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共同生活時間較久這一情況的涉彩禮糾紛作出不予返還彩禮的處理,將雙方共同生活時間的長短、是否生育子女、彩禮的用途作爲核心考量因素,妥善平衡雙方利益。案例詳情↓
2020年1月,王某(男)和孫某經人介紹相識,爲了締結婚姻,王某給付孫某彩禮20萬元。2020年10月,王某和孫某按照習俗舉辦婚禮,之後雙方開始同居生活。2021年8月,孫某生育女兒王小某。王某和孫某舉行婚禮後一直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2024年10月,雙方因家庭瑣事產生矛盾分手,王小某由孫某撫養。後雙方因彩禮返還問題協商不成,王某起訴請求孫某返還彩禮20萬元。
審理法院認爲,雙方按照習俗舉辦婚禮,共同生活已達4年,且生育一女。共同生活期間,彩禮已部分用於家庭日常開支。雙方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孫某養育子女、經營家庭的付出是不可忽視的。分手後,女兒王小某亦由孫某直接撫養。若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數年且已共同養育子女後仍要求返還彩禮,對孫某明顯不公平,故判決駁回王某的訴訟請求。
來源|央視網綜合央視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