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長達13年的時間裏,陶某利用擔任公司出納的職務便利,累計侵吞公司資金3500餘萬元。案發後,偵查機關查明,這筆鉅款大多被她用在養寵物、收藏玉石等個人愛好上。經上海市普陀區檢察院提起公訴,2025年12月18日,法院以職務侵佔罪判處被告人陶某有期徒刑十一年三個月,並處罰金30萬元。
陶某是某公司的老員工,在公司擔任出納一職,負責包括日常報銷、銀行收支、財務章保管、對接外部審計在內的多項關鍵工作。
自2012年12月起,陶某開始利用“陰陽支票”套取公款:交至銀行的支票聯填寫真實的大額數字,以此提取現金;而留存在公司用作記賬的存根聯,則故意填寫較小金額。這一出一入之間的差額,便悄然流入了她的個人賬戶。
隨着電子支付日益普及,陶某的犯罪手法也隨之升級。她利用保管公司網銀U盾的權限,直接通過線上轉賬將公款劃入個人及其關聯賬戶。爲掩蓋行跡,她甚至以系統故障等爲由,故意不爲其他財務人員開通或更新網銀權限,從而將公司資金的支付通道完全掌控在自己手中。
爲掩人耳目,陶某精心構建“造假閉環”。陶某刻意不向公司提供銀行出具的真實對賬單,致使公司只能依據她篡改過的存根聯入賬,造成賬面資金與實際現金流長期不符。2017年,公司其他財務人員曾經察覺異常並提出質疑,被她以“一時彙總失誤”爲由搪塞過去,未能引發任何實質性的核查。
作爲審計對接人,陶某在關鍵的銀行詢證環節暗箱操作,她先將真實賬目寄給銀行覈對,卻將回函接收人設爲自己,待銀行將確認無誤的回函寄達後,她便在網上找“技術達人”使用修圖軟件篡改回函末頁的餘額數據,使其與公司虛假賬面數據一致。隨後,她再利用其親屬的身份信息,將僞造後的回函寄給會計師事務所,營造出“銀行直接回復”的假象。憑藉這一連串“偷樑換柱”的操作,在長達十餘年的時間裏,審計報告始終顯示賬面與實際情況相符的虛假結果。
2025年初,公司因無法正常支付款項察覺異樣,經查發現公司賬戶資金早已被掏空,且歷年所用對賬單均系僞造,隨即報案。同年4月,陶某主動投案。2025年7月,該案被偵查機關移送至普陀區檢察院審查起訴。
檢察機關審查發現,陶某將掏空公司得來的鉅款主要用於個人消費。飼養寵物的費用是陶某的一大筆開支。她將上百隻貓長期安置於專業機構集中寄養,每月寄養費就近10萬元,累計支出已超百萬元。同時,作爲玉石發燒友,陶某多年來購入大量玉石製成的吊墜、手鐲等飾品。在日常購物方面,她同樣出手闊綽——從單價數千元的高端香薰到各類奢侈品,不少商品在購入後甚至未曾拆封。
此外,她還頻繁通過網絡平臺購買天珠、佛牌等物品,更將“代燒元寶”“代爲祭祖”等服務視爲應對生活瑣事的途徑,無論是夜間做噩夢,還是孩子面臨考試,她都會下單此類服務,累計消費金額高達數百萬元。
檢察機關審查後認爲,陶某利用職務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特別巨大,應當以職務侵佔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經普陀區檢察院提起公訴後,2025年12月18日,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作者:王曉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