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約定報到的當天凌晨,公司單方面通知勞動者倪女士取消入職,後者因此將公司告上法院。近日,嘉興市秀洲區人民法院審結該案,認定公司行爲違背誠信原則,判決其向倪女士賠償經濟損失4萬元。
2025年7月,倪女士收到嘉興某景貿易有限公司的錄用通知書,受聘爲業務部經理。雙方原本約定在7月14日上午8點報到。
“小倪,你暫時先不來上班。”然而,報到當日凌晨2點,一條來自公司老總的微信讓倪女士的喜悅戛然而止。公司單方面臨時反悔,更讓倪女士焦急的是,次日便是社保、醫保申報截止日,她因此面臨社保斷檔的風險。
倪女士多次聯繫公司詢問緣由,只得到“公司綜合考量”的模糊回應。她隨即提起勞動仲裁,但因雙方未簽訂正式勞動合同,仲裁請求未被受理。無奈之下,倪女士向秀洲法院提起訴訟。
案件由法官陳道雨承辦。經梳理,他發現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倪女士也未實際提供勞動,勞動關係依法並未成立。若簡單定性爲勞動糾紛,倪女士的權益恐難保障。陳道雨分析認爲,在勞動合同締約過程中,企業處於優勢地位,更應審慎履責、恪守承諾。
本案中,公司在發出錄用通知後,已與倪女士就建立勞動關係達成一致,倪女士有理由相信公司會履行承諾。而公司在報到當日臨時反悔,顯然違背誠信原則,應當對倪女士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在確定責任後,賠償金額的核算成爲關鍵。陳道雨綜合考慮倪女士此前的收入水平、重新求職的合理週期、崗位薪資標準及公司過錯程度,經反覆覈算,最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勞動合同締約雙方均應秉持誠實信用原則。”陳道雨提醒,企業發出錄用通知後應恪守承諾,如確需撤銷,應提前與勞動者充分溝通並依法擔責;勞動者若遇到類似情況,應注意留存錄用通知、溝通記錄等關鍵證據,及時通過合法途徑維權。
來源:浙江法治報
作者:通訊員 秀舟 嘉興政法融媒體中心 胡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