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某、甘某(均爲化名)因民間借貸產生糾紛。湖南省湘鄉市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要求甘某償還成某借款本金85.6萬元,並依法支付相應利息。
然而,該判決的執行卻因甘某複雜的個人與財務狀況受阻。在成某申請強制執行時,法院發現甘某的個人財產與其關聯的某公司的財產存在混同,需要先進行個人財產清算,執行程序陷入僵局。
2023年,年老的甘某突發疾病去世。法院在確認甘某遺產繼承人時查明,他本人早在2011年就已離婚,其父母均已過世,僅有3個女兒作爲法定繼承人。然而3個女兒全都明確聲明放棄繼承權。至此,甘某的遺產在法律上陷入無人繼承也無人管理的狀態。
鑑於自身債權實現受阻,成某作爲利害關係人,向湘鄉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指定甘某生前住所地的某縣民政局出任遺產管理人,負責清理遺產、清償債務。某縣民政局則認爲,由更基層的鄉鎮街道或甘某所在的村民委員會來承擔此責任更爲合適。
“甘某的遺產管理人應依法由縣級民政部門還是村民委員會擔任,這是本案的爭議焦點。”法院經審理認爲,在甘某的遺產處於無人繼承、無人管理的情況下,爲其指定遺產管理人具有應當性和緊迫性。
“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辦案法官表示,本案申請人成某與甘某存在債權債務關係,有權作爲利害關係人向法院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某縣民政局作爲甘某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相對比較瞭解轄區內公民的家庭關係、財產狀況,甘某遺產主要在城區且存在跨街區的狀態,由某縣民政局來擔任遺產管理人適宜性及權威性較高。成某申請指定某縣民政局作爲甘某的遺產管理人,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作出判決,指定某縣民政局爲甘某的遺產管理人。
法官提醒,對於債權人而言,一旦法院指定了遺產管理人,即應主動向該管理人申報債權,並提交相關權利憑證。隨後,遺產管理人將依法履行職責,通過清理遺產、確認債權債務、分割遺產等方式,防止財產陷入無序狀態,最終在遺產價值範圍內公平、有序地清償債務,從而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與社會經濟關係的穩定。
原標題:老人去世“無繼承人” 由誰擔任遺產管理人(以案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