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人獲刑!注意,販賣這些常見藥等同於販毒!

當思諾思、右美沙芬等常用藥物脫離合法醫療用途,它們便不再是“藥品”,而是“毒品”,非法販賣將面臨嚴厲的刑事處罰。福建省福州市近日審結的兩起案件,涉案人員因倒賣此類國家管制藥品,均以販賣毒品罪被嚴懲。

利用未成年人售賣右美沙芬

右美沙芬是一種具有鎮咳作用的右旋性嗎啡衍生物,常用於治療各種呼吸道感染引起的咳嗽,但長期濫用有成癮性,會出現幻視幻聽、感覺異常、精神混亂等症狀,大劑量服用會出現中樞抑制,甚至死亡。2024年7月1日,右美沙芬已被列入國家管制的第二類精神藥品,其生產、銷售和使用都受到嚴格的法律規制,不允許隨意買賣。

然而,嚴管之下,仍有人爲謀取利益鋌而走險,非法銷售該藥品。近日,倉山區檢察院辦理了一起利用未成年人售賣右美沙芬的販賣毒品案件。

2024年7月,薛某某在明知此項規定的情況下,仍指使未成年人小剛(化名)將其先前囤積的右美沙芬帶至指定地點,向薛某某事先聯繫好的買家出售。

檢察官審查後發現,薛某某除涉嫌販賣毒品外,還存在容留未成年人吸食右美沙芬的犯罪事實。檢察機關遂以薛某某涉嫌販賣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法院提起公訴。因其利用未成年人販賣毒品,依法應從重處罰。2025年9月,法院依法對薛某某作出判決。

倉山區檢察院相關負責人介紹,近三年來,該院共辦理未成年人涉依託咪酯、右美沙芬等新型毒品案件8件8人,始終保持對毒品犯罪“零容忍”高壓態勢,對涉未成年人毒品犯罪案件從嚴審查,融合司法辦案與精準宣教,積極構建“辦案—預防—救助”一體化防線。

販賣思諾思作爲毒品替代品

思諾思的主要成分唑吡坦,是我國嚴格管理的第二類精神藥品,臨牀上適用於短期及慢性失眠的治療。在醫師指導下合理使用,是幫助患者恢復健康的有效藥物;但由於該成分具有一定依賴性,如脫離醫療監管被違規濫用或進行非法交易,則可能轉變爲危害個人健康與社會公共安全的行爲。

2025年7月,馮某某在明知思諾思屬於國家列管的第二類精神藥品的情況下,爲謀取不正當利益,在社交平臺公開發布銷售信息。

在明確瞭解到購買者林某、陳某某存在吸毒行爲,購藥目的是爲了緩解毒品依賴後,馮某某仍抱有僥倖心理,繼續實施銷售行爲,先後以150元的價格向林某出售3片,以600元的價格向陳某某出售12片,並通過快遞將藥品分別寄往晉安區及閩清縣。

閩清縣檢察院經審查認定,馮某某在明知購買者意圖將該藥品作爲毒品替代品的情況下,仍兩次販賣國家規定管制的具有成癮性的精神藥品,該行爲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的規定,構成販賣毒品罪。鑑於馮某某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願認罪認罰並已退出全部違法所得,依法可從輕處理,閩清縣檢察院遂以販賣毒品罪對其提起公訴。日前,閩清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馮某某構成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

檢察官說法:合法使用是關鍵界限

藥品與違禁物質的界限,關鍵在於“合法使用”。檢察官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條規定,毒品不僅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等傳統毒品,還涵蓋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如醫用芬太尼、哌替啶、瑞芬太尼等)和精神藥品(如右美沙芬、唑吡坦、阿普唑侖、艾司唑侖、地西泮等)。

這意味着,一旦這些管制藥品脫離了醫學目的,其非法流通與濫用行爲將面臨嚴厲的法律制裁。

對販賣者而言:非法販賣、走私、運輸此類管制藥品,無論數量多少,都將被認定爲販賣毒品罪等涉毒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個人濫用者而言:如果個人非醫療目的擅自購買、儲存、使用此類管制藥品,其行爲同樣違法。除因吸毒成癮可能被依法處以治安拘留、罰款、社區戒毒或強制隔離戒毒等行政處罰外,若容留他人一同吸食,則可能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若非法持有數量較大,還可能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均將面臨刑事處罰。

檢察官最後提醒公衆:務必在醫生指導下合理使用相關藥品,切勿非法買賣、儲存或濫用。法律紅線不可逾越,切莫讓“治病藥”變成“涉毒罪”。

來源:中國禁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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