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石“掉坑”,能退一賠三嗎?

直播間豪擲萬金“賭石”

收貨後表示不滿意

貨款能退嗎

和鵬法君一起看看這個案例吧

案情簡介

2023年3月,李某在某短視頻直播平臺上相中了A珠寶店銷售的幾塊原石。下單前,李某向客服詢問原石的產地、品質等詳細信息,客服回覆:“料子好,性價比高”等信息,但未明確承諾所售商品爲“和田玉原石”。

出於對自己鑑賞能力的自信,李某花費3萬餘元,購買了若干塊原石。收貨後,李某認爲切割後的成色不理想,第一時間和A珠寶店客服溝通,對方表示可在“七天內無理由退貨退款”,但李某一直未寄回。

幾日後,李某將A珠寶店訴至法院,理由是:一、A珠寶店直播間客服多次向自己承諾李某所購玉石皆爲和田玉原石,且A珠寶店的直播間標題含有“和田玉”字樣,有誤導之意;二、已將涉案原石委託鑑定,鑑定結果顯示送檢樣品爲“透閃石化大理石玉”,故A珠寶店的行爲構成欺詐,李某要求返還貨款並支付三倍賠償。

A珠寶店辯稱:原石的石料品質和玉種具有不確定性,涉案原石價格遠低於真正和田玉原石的市場價格,店方從未承諾所售原石爲和田玉原石;李某作爲成年人且對玉石有濃厚興趣,對價格和品質的判斷能力應高於普通人,此次購買更多是基於自身喜好和“賭石”心態,並非因銷售方欺詐;店方曾多次要求李某寄回原石進行鑑定,李某因自身原因未寄回,李某自行委託的鑑定流程、結論存疑。

法院審理

本案系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爭議焦點爲:A珠寶店在直播銷售中是否明確承諾產品爲和田玉原石,是否存在欺詐行爲。

首先,A珠寶店直播間名稱雖含“和田玉”字樣,但僅能表明其業務範圍和宣傳重點,不足以直接證明其明確承諾所售原石爲和田玉原石。

其次,李某與客服的聊天記錄顯示,客服雖多次稱原石產地爲和田、原石未經過二次加工,但未明確承諾所有原石均爲和田玉原石。李某提供的聊天記錄及鑑定意見也未能證明案涉商品存在人工加工成分。

再次,李某提交的鑑定證書雖顯示送檢樣品爲“透閃石化大理石玉”,但無法證實該送檢樣品就是此次交易中的涉案原石。在A珠寶店多次要求寄回商品、重新鑑定的情況下,該鑑定結論存疑,不足以採信。

最後,涉案原石價格與和田玉原石市場價差距較大,李某作爲玉石愛好者,具備一定專業知識,應對玉石品質和真僞有一定鑑別能力,其在商家未明確承諾開出和田玉的情況下購買,更大程度上是基於自身對原石的瞭解和判斷。

綜上,法院認爲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A珠寶店存在欺詐行爲,李某對商品真實性的誤解主要由自身原因所致,遂判決駁回李某全部訴訟請求。該判決已生效。

鵬法君說法

近年來,網絡直播購物憑藉即時互動、直觀展示的特點快速滲透到日常生活,消費者足不出戶即可完成交易,但線上交易的遠程性、信息傳遞的間接性,也使得買賣雙方對商品信息的認知容易出現偏差,由此引發的“欺詐”爭議時有發生。

司法實踐中,如何認定銷售方的行爲構成欺詐,需要結合交易場景的特殊性和法律要件綜合判斷,並非簡單以“商品與預期不符”即可直接定性。

在法律層面,認定銷售方構成欺詐需滿足法定要件,即銷售方主觀上存在故意,客觀上實施了告知虛假情況或隱瞞真實情況的行爲,且該行爲直接導致消費者陷入錯誤認識並基於此作出購買決定。具體而言,銷售方的故意表現爲明知商品信息不真實或存在關鍵瑕疵,仍向消費者傳遞虛假內容;客觀行爲需具有明確性,如對商品的核心屬性作出具體、虛假的承諾,或刻意隱瞞影響消費決策的重要事實;消費者的錯誤認識與購買行爲之間需存在直接因果關係,即若無銷售方的欺詐行爲,消費者不會作出購買的意思表示。

鵬法君提醒,商家經營需守住誠信底線,商品信息要如實描述,產地、材質、功能等關鍵內容別含糊,不誇大宣傳、不隱瞞瑕疵,避免用“絕對化”“保證性”話術誤導消費;消費者購物時多留個心眼,直播宣傳、聊天記錄及時存,收到商品先驗貨,理性判斷“宣傳”與“實際”的差距,遇到權益受損情況,及時通過合法途徑維權。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四條 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八條 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後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第十六條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

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

供稿:福田區法院

作者:陸平、申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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